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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延长《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2-0010001。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2-0010002。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