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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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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文日期 2022-01-31
      2. 发布日期 2022-01-31
      3. 索引号 2442720183100377393
      4. 编号 青政字〔2022〕9号
      5. 有效性 有效
      6. 为加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遇重污染天气时,市政府将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实施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临时性管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起止时间由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发布。


        二、实施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


        (二)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民生保障、应急管理、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新能源等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临时性管制措施限制。


        五、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期间,本市关于中重型燃油(气)货车限行规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对临时性管制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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