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3日
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效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法人等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依托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统筹管理和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完善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联合评议的相关措施;
(三)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联合评议、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所属管理单位分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审核报送至市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承担具体组织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市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共享服务体系;
(二)接收管理单位报送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组织共享资源汇总、统计、分析和相关服务等工作;
(三)组织协调管理单位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专业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运行服务和服务成效的记录、统计和整理,定期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报送、更新信息;
(四)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配合做好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其管理单位应主动申请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
(一)注册申请。管理单位应在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提交相关材料;
(二)平台审核。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信息的完整性。审核通过后,管理单位即成为平台服务机构;
(三)信息完善。管理单位登录平台,完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基础信息和共享服务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新建科研设施与仪器,其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共享服务平台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并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第四章 联合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购置、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设立青岛市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联合评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新建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与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必要性进行评议。联合评议自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研发载体(创新平台)等条件建设类项目开始逐步推进,可与项目评审相结合。
第十五条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批准新购置、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重要依据。获准新购、新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上科研项目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鼓励支持租赁、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及对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改造升级。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方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须先订立合同,明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制定开放共享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用户独立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或委托管理单位服务,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着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管理单位面向胶东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券在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创新券共享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
第六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评价考核机制,依据评价指标,定期对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情况、开放共享效果和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履行共享义务的,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限制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按规定实行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我市公共研发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评价考核,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市)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附件:青岛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