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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按照青岛市行政审批(绿化工程)事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甲公司投资某工程项目,办理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许可,之后分包给某乙公司施工。乙公司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立占绿施工告示牌。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当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之规定。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告示牌的”之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限期内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告示牌,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