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暂行政策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 成文日期 2022-10-28
      3. 发布日期 2022-11-01
      4. 索引号 2468599228897691452
      5. 编号 青发改价格〔2022〕300号
      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7. 有效性 有效
      8.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的政策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102元,或每桶(容积240升)22元。为避免混投,非居民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垃圾也按此标准计量收费。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上述收费标准先行在三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试行。试行单位以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用途

        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费主体为现行生活垃圾收运企业。收缴的费用主要用于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5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21028

        修改后条文: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