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节水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鲁水节字〔2019〕3号),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
第三条 青岛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等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其他区、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
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划分和市内三区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其他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应当依据国家、省、市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和本市已发布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非居民用户。
计算公式为:月用水定额(计划)=非居民用户各月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非居民用户节水水平系数。
(二)统计法是根据非居民用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结合非居民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和本市未发布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非居民用户。
计算公式为:月用水定额(计划)=非居民用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用水量×非居民用户节水水平系数。
非居民用户节水水平系数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非居民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确定。
第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第八条 严格用水计量行为。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
非居民用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按照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计划)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条 按照用水定额(计划),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以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一)分档水量。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二)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价格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三)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月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
第十一条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节水宣传和培训、水效领跑者创建、水平衡测试、节水工程建设、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器具推广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