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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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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成文日期 2022-12-09
      3. 发布日期 2018-05-22
      4. 索引号 2470181372656879941
      5. 编号 青粮规〔2018〕1号
      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8-041001
      7. 生效日期 2018-05-22
      8. 失效日期 2023-05-21
      9. 有效性 有效
      10. 各区市粮食局(办),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鲁粮发〔2017〕1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全市粮食质量监管机制

        (一)健全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根据《细则》要求,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市,要明确粮食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责任。调整完善粮食部门权力责任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充实粮食质量监管内容,量化处罚细则。落实质量监管经费,将样品购买费、差旅补助费、交通费、样品转移费、样品检验费等检验经费开支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无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区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采取上下联动、跨部门联动、跨地区联动的方式,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本级异地储存的储备粮,实行青岛市粮食局与区市粮食部门上下联动、共同执法工作机制;各区市异地储存的储备粮,实行各区市之间跨地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类政策性收购和销售、定向销售的粮食,实行上下联动、跨部门联动、跨地区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预警分析,每月分析入市前粮油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对质量专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关注收集青岛及域外粮食质量信息。完善有害粮食应急处置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演练。严格落实应急处置程序,对收购前污染的粮食,按照省政府污染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规定,由所在地政府指定企业进行收购,分仓保存,进行无害处理。处理后仍不达标的,按规定进行定向销售。企业擅自收购的,自行承担差价损失。对擅自处置、销售超标污染粮食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

        (四)发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区域中心站作用。青岛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要积极参与“优质粮食工程”市级粮食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增置、更新设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积极参与国家粮油标准验证、能力验证考核等工作,扩展检验项目,提升检验鉴定能力。在具备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能力的基础上,力争3年内具备微生物、转基因各2~3项检验能力。充分发挥区域重点站作用,培养基层检验力量,带动基层检验机构发展。

        (五)建设区市粮食质量监测检验机构。落实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在年产粮10万吨以上区市建立粮食质量检测站,2018年8月底前,完成莱西、平度、胶州3个粮食质量检测站建设任务。积极推进即墨、西海岸新区2个质检机构建设。建设项目完成后,力争用2年的时间,配齐和培训检验人员,取得资质认证,具备独立开展粮食质量监测检验的能力。

        (六)提升国有粮食企业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全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配备快速检测设备,通过现场快速检测,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做到监管关口前移。

        三、加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力度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认真执行《青岛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规程》(青粮〔2016〕116号),储备粮事权粮食部门每年进行2次质量监督抽查,被抽查货位每2000吨1份监测样品,不足2000吨的每货位1份监测样品;对军供用粮每季度进行1次质量检查,每次抽查每个品种粮食不少于1份样品;对放心粮油示范店产品每半年进行1次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3,每次每店(站)米、面、油各不少于1份样品;加强粮食收购点的粮食质量监测,市局负责对80个小麦收购点的监测,产粮区市自行确定监测点数量,实现监测全覆盖。

        (八)加大粮食质量案件执法力度。开展粮食质量专项检查,对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粮食质量情况、以及加工转化企业原粮质量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储备粮事权粮食部门不定期对储备粮入库和出库质量进行抽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粮食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对收购、入库中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不按规定使用储粮药剂的;使用对人体有害物质污染的工具运输和包装粮食的;超期储存粮食不经第三方检验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九)实行粮食质量留痕管理。要对粮食质量管理工作资料留存,做到质量监管有计划、研究工作有纪要、查看储备粮监控视频有记录、监督检查和样品采集有现场检查笔录。要严格执行《青岛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青岛市粮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要求,对检查环节、取样和分样及留样环节等进行录像或照相记录,上传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双随机一公开运行平台。

        四、创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式

        (十)强化信息技术在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在仓储信息化建设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实行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与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依托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和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建立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的粮食质量控制和可追溯体系。

        (十一)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各类粮食企业完成政策性粮食购销情况、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对诚信典型企业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企业,进行政策激励,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粮食应急网点认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约束和惩戒。

        (十二)建立协同共治监管格局。加强储备粮承储企业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企业自律,做到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发挥12325热线作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共治监管格局。

        五、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讨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成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责任部门具体抓,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十四)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认真组织粮食部门人员、粮食企事业人员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常识、标准等学习和培训,提升粮食部门粮食质量监管能力,增强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的自觉性。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粮食质量管理内容学习培训。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年组织全市检测机构人员岗位培训,结合夏秋粮收购组织质量指标检验、快速检测设备使用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消费常识。

        (十五)强化考核,压实责任。要认真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压实政府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青岛市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青粮〔2016〕117号),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1日,《青岛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粮〔2018〕21号)即行废止。

                         

        青岛市粮食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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