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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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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 成文日期 2021-10-08
      3. 发布日期 2021-10-08
      4.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10067
      5. 编号 青科规〔2021〕12号
      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50012
      7.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科技报告工作,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 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8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结合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为推动青岛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由青岛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的管理,奖励补助类项目除外。纳入以上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组成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为科技报告工作牵头处室,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规划,包括政策制定、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过程。

          2.明确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

          3.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二)在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科技报告撰写提交情况。

          (三)协助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梳理须提交科技报告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四)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信息院”)作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运行和维护青岛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三)承担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及立项查重等服务,对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等信息。

          (六)定期向科技部呈交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科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进展报告。项目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呈交年度技术报告或中期技术报告。

          (二)专题报告。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三)最终报告。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审核确认并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具体类型、时间节点和数量;在项目过程管理过程中,根据科技报告的呈交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在项目结题(验收)时,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规定审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并标注使用级别。

          (一)公开项目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着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着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科技报告。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初审,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青岛市科学技术报告信息管理平台或指定渠道呈交。

          第十四条 市信息院对复审合格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存在严重问题并被退回修改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达到要求视同合格,否则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

          第十五条 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组织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鼓励。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程序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科技计划失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青岛市科学技术报告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等服务,向科技管理人员提供检索以及全文浏览、全文推送、统计分析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授权或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鼓励社会开展科技报告分析与深度利用。

          第十八条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于到期前20个工作日将批准材料提交市信息院。

          第十九条 在保密期限内或涉密的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着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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