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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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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文日期 2022-04-02
      2. 发布日期 2022-04-02
      3. 索引号 2447335092843971471
      4. 编号 青科企字〔2022〕1号
      5. 有效性 有效
      6.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字〔2021〕30号)要求,强化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高企培育库着重吸纳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好市场前景,且至今未被认定为高企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高企入库培育计划,组织入库企业的评审、监督、辅导、服务等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形式审查以及日常监管、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不满足高企认定条件:

        1.企业拥有或已申报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有一定创新能力且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入库程序

        (一)企业填报。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经自我评价后,通过国家高企申报系统填报。

        (二)区(市)推荐。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对企业填报数据合理性进行核查,确保材料完整并进行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四)入库确认。根据评审得分,择优遴选企业入库。

        第六条  除依据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五条确定的入库企业之外,当年申报高企未通过的企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入库。

        第七条  企业在库期间经培育达到高企申报条件,且专家评审得分比入库时提高10分(含)以上或得分超过70分的,培育期内市、区(市)两级按1:1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内企业入库并通过高企认定,且当年享受高企所得税率优惠政策的,对其享受所得税优惠不足10万元的部分进行补贴。

        第八条  对入库企业,优先推荐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供税收政策辅导、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自主知识产权挖掘保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确认等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高企培育库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培育期为两年。在库期间通过高企认定的,予以出库;培育期满后,未通过高企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入库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入库企业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