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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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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 成文日期 2022-09-22
      3. 发布日期 2022-09-22
      4. 索引号 2464805076588300965
      5. 编号 青科规〔2022〕3号
      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2-0050003
      7. 生效日期 2022-10-22
      8. 失效日期 2024-12-31
      9. 有效性 有效

      10.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2日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杆孵化器根据发展阶段和特色,分为引领型和成长型。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孵化器。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经济贡献快速增长,孵化绩效显着的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和已评定标杆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且完成上一年度火炬统计报告。

        (二)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引领型、成长型标杆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和100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分别不少于5家和3家。

        (四)开展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可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化发展等服务。

        第五条 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五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

        (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入驻企业(含上市或成为专精特新的毕业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

        (三)入驻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融资企业不少于4家。

        (四)入驻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不少于2家。

        (五)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数量不少于20家,获全国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或青岛赛区一等奖企业不少于2家。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八)在培或从外地引进上市公司(京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总部或区域研发总部不少于2家。

        (九)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独角兽企业不少于2家。

        (十)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瞪羚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六条 成长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三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

        (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或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平均增速不低于30%。

        (二)入驻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或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且平均增速不低于30%。

        (三)入驻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数量不少于20家,大赛获奖企业(含优秀奖)不少于2家。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入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或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六)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纳入青岛市高企上市培育库企业不少于1家,或瞪羚企业不少于2家。

        (七)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三章 支持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对评定为标杆孵化器的单位,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支持奖补资金4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600万元,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支持奖补资金8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400万元。奖补资金按照财政资金预算年度予以拨付,股权投资资金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由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新评定为引领型标杆孵化器的单位,其支持额度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

        第八条 标杆孵化器评定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标杆孵化器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评并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标杆孵化器。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标杆孵化器称号,追回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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