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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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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 成文日期 2023-02-06
      3. 发布日期 2023-02-06
      4. 索引号 2474671477440381885
      5. 编号 青科监字〔2023〕2号
      6.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组织实施质量,规范和引导评审过程中参会人员的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6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组织实施质量,规范和引导评审过程中参会人员的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人才、奖励、资格认定,以及受托行使中央、省级科研经费分配、项目推荐、资格认定等的科技业务评审会议,开展中期检查、随机抽查、绩效评估和受理投诉等现场监督活动。

        本规程所称的科技业务评审会议,是指市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会议评审(含视频评审)、评议、论证等现场评审环节。

        第三条  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落实科技业务监督、科研诚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开展现场监督工作的统筹、组织、核查与结果运用。监督处可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具体工作。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会议的参会人员遵守本规程的情况开展监督,客观记录参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受理当期评审有关的投诉及意见建议。

        本规程所称的参会人员包括参与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申报主体、业务处室及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组织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等。

        第二章 现场监督内容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恪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为科技业务评审提供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评审意见,并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科技业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评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维护评审专家的名誉和形象,并自觉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二)了解和把握评审政策要求,坚持专业、客观的判断标准,提出全面、具体、明晰、具有建设性的评审意见;

        (三)注重保护原创思想和学科交叉研究,尊重同行的研究工作,不因项目与本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不一致而排斥;

        (四)主动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不隐瞒与申报主体存在的产学研、技术入股、技术顾问或者其他合作利益关系;

        (五)严格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披露未公开的评审工作有关信息;

        (六)尊重和保护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或者扩散评审材料中的内容。

        第六条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专家开展现场监督工作,监督事项包括:

        (一) 不得在候场、中途休息期间与申报主体联系、接触、攀谈;

        (二) 不得在评审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三) 不得向申报主体派发名片等个人信息资料;

        (四) 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在视频评审过程中擅自关闭、遮挡、脱离摄像头监控;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其他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见及其他尚未公布的评审信息;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八)不得通过施加倾向性、引导性的影响,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

        (九)不得出具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评审意见,不得违背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十)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不得拍摄、复制、保留评审资料;

        (十一)不得随意攀谈与项目评审无关的内容影响评审会议进展;

        (十二)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

        (十三)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科技业务评审会议有关的流程和纪律要求,并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循学术规范;

        (二)服从评审组织人员的管理与安排;

        (三)答辩等主要评审环节须由申报事项负责人(或受托)完成。

        第八条  现场监督人员对申报主体开展现场监督工作,监督事项包括:

        (一) 不得在候场、中途休息期间与评审专家联系、接触、攀谈;

        (二) 不得向评审专家派发名片等个人信息资料;

        (三) 不得在评审会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评审专家信息及其他尚未公布的评审信息;

        (五) 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六) 不得干预专家质询发言、出具评审意见;

        (七) 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

        (八) 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评审组织人员、业务处室及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充分尊重评审专家的专业意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氛围,树立严谨求实的正确导向,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

        第十条  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组织人员、业务处室及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开展监督工作,监督事项包括:

        (一)严格按照评审方案确定的程序开展评审组织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不得利用组织、协助评审活动的便利,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通过施加倾向性、引导性的影响,干扰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

        (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尚未公布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或者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六)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

        (七)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现场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召开评审会议2个工作日前,将可公开的评审会议安排等信息报送至监督处。监督处根据评审会议安排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配备现场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预备会开展监督。评审预备会原则上由有关业务处室或者评审组织人员主持,流程包括:宣读评审纪律和现场监督要求、讲解评审要点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人员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参会人员告知现场监督有关要求,公布投诉和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二)开展现场监督工作,并对参会人员违反本规程要求的异常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三)收集申报主体、评审专家对科技业务评审有关的意见建议;

        (四)受理当期评审会议有关的实名投诉;

        (五)根据情况组织现场取证工作;

        (六)其他需要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可采取会议列席、实时监控等方式实施监督。

        监督处、机关纪委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巡查评审会议组织和现场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人员做好评审会议会务和纪律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会议日程等常规会议材料;

        (二)按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录音、录像等“留痕化”管理工作;

        (三)积极引导评审专家和申报主体严格遵守科技业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评审工作纪律,及时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和申报主体违反本规程要求的行为;

        (四)协助现场监督人员完成有关记录与取证工作;

        (五)其他需要开展的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异常行为记录包括被记录主体的基本情况、异常行为情况、记录时间地点等信息,由现场监督人员和评审组织现场负责人一同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对可能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违纪违法行为的,现场监督人员有权调取、复制有关书面材料及现场监控音视频资料等作为证据。

        第四章 核查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将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记录、已受理的投诉、意见建议等有关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在评审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监督处。

        第十八条  监督处及时对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中的异常行为记录和已受理的实名投诉进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现场监督人员记录、书面材料、现场监控音视频资料、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等资料开展,必要时可组织调查谈话、走访或者专家评议。

        第十九条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核查结果作为评审结论、评审专家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审组织人员、支撑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核查结果作为其个人及所在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监督处对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完善问题整改与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纪检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和结果共用机制。

        第二十条  对于在评审会议现场发现违反本规程行为的,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决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和评审专家资格等。有关责任主体如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等重大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人员原则上不得接触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结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保密、廉政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处应当加强科技监督的信息化治理能力,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记录数据的分类归集,跟踪、分析评审活动记录,对评审专家和申报主体实施长期动态评价,建立正面激励引导和负面约束问责并举的长效机制,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情况表


        评审业务名称



        评审牵头处室



        评 审 地 点


        评 审 时 间



        评 审 形 式

        现场评审 □

        远程视频评审

        评审会场 □


        答辩会场 □


        是否委托评审牵头处室遴选的第三方

        评审机构派员独立开展监督工作

        是 □         否 □



         
          场
         
          监
         
          督
         
          情
         
          况
         
          说
         
          明




        监督员签字


        单    位



        手机号码



        备      注

        评审工作结束后,监督员填写封装,交现场评审牵头处室人员报送监督处备案。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