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2年,市科技局牵头启动公共研发平台建设,2019年,我局印发《青岛市科技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规程》(青科高字〔2019〕8号),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管理进行规范。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提升公共研发平台使用效率,市科技局对《管理规程》进行修改完善,制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与运用共四个部分20条:
一是在机构职责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职责,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共享服务,根据共享服务要求及时维护、更新和升级相关仪器设备;市科技局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业务处负责相关领域平台的业务指导工作。市科技服务中心受托负责平台中由财政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监督、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工作,并适时对促进平台良性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在运行管理部分,要求平台依托单位应主动加入青岛市大型仪器共享网络和青岛市创新券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为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科技服务支撑。市科技服务中心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平台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定期调度平台共享服务情况。
三是在资产管理部分,明确了平台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平台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对平台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应当专账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财政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增加绩效评估和评估结果运用,明确了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平台予以宣传表扬等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和评价材料的,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追回已购置仪器设备;对于已追回的设备或者平台依托单位主动申请退出平台后交回的设备,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业务领域契合度和公共服务绩效等因素,优先在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体系进行设备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