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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2-13 来源 :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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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依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基金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市自然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特色鲜明、交叉融通”的原则,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自然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遴选高水平学科、管理等专家组成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对市自然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市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市基金委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与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合署办公,负责市自然科学基金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等项目类型。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类别,结合实际情况,梯次推进、逐步实施。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一)青年项目支持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其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备队伍。

        青年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原创探索项目瞄准科技前沿,着眼全市原始创新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激励源头创新,旨在促进相关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原创探索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5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科技人员及团队,聚焦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研究工作,旨在促进我市优势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或者联合企业部分出资以联合资助方式进行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联合基金项目主要是由市级财政与联合资助单位(出资自然人)共同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学科领域支持需求牵引、应用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全社会多元化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工作的格局。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商定出资额度、组织实施等内容。

        联合基金财政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按照协议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

        第八条  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青岛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的单位,在本领域开展研究工作,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二)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正式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在编在岗科技人员;

        (三)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科研诚信良好;

        (四)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限申请市自然基金项目1项,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有在研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原创探索项目。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评审方案。

        第十三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市科技局结合当年项目申报数量、科技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审或者委托市内外具有科技评审组织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组织工作,采取材料评审、答辩评审等组织形式,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或组织异地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一般采取材料评审,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取答辩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资助数量、评审成绩,结合年度预算,提出自然基金年度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承担多个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市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协议等)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财务验收试行决算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替代结题财务审计。青年项目验收时可委托项目主管单位(或青年项目较多的承担单位)进行结题验收,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至少一名财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项目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着等),应当注明得到青岛市自然基金资助,标注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Qingdao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青年项目、原创探索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可以撤销项目、收回已拨资金,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承担单位新项目申请,并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