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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8-16 来源 : 政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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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打造科技型文化产业链条,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研究制定《青岛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2022年8月16日


        青岛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关于加快推动山东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鲁科字〔2020〕34号)、《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山东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4号)、《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青科信字〔2020〕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打造科技型文化产业链条,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领军企业,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业单位。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报集聚类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积极推动文化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够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申报领军企业类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5000万以上,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30%以上,文化企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6%以上。

        3.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基地认定程序:

        1.申报推荐。基地采取推荐认定的方式,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统筹布局和申报要求,提出推荐意向。

        2.组织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结合推荐情况和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

        3.认定命名。市科技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业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区域性、引领性、创新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发布。对已通过认定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