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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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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民政局
      2. 成文日期 2020-10-19
      3. 发布日期 2020-10-20
      4.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200063
      5.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2020〕115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
        现将《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9日
         
         
        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青岛市道路名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位指向和文化功能,依据《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道路指城市道路。
        第三条 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第四条 道路通名一般为路,使用以下特定通名应符合相应要求:
        快速路:设计时速较高,为长距离交通服务的重要道路。
        高架路:架空建设的主要或仅供车辆行驶使用的立体式道路。
        大道:长距离、贯通性的重要道路。
        大街、街:大街为位于市、区、街道或镇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街为生活性次干路。
        支路:由主路分出的较短的道路。
        巷: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
        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名称。
        以上通名前加序数、方位等修饰、限定词组成的通名。
        第五条 道路专名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三)采词应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良好价值观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
        (四)禁止采用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调低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易产生误解和歧义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词语。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音译外语词语命名。
        (七)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商标、商品、商业设施名称命名。
        (八)道路专名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汉字书写完全一样的为重名。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混淆的为近音。
        (九)用字要严格遵守《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5%AE%B6%E9%80%9A%E7%94%A8%E8%AF%AD%E8%A8%80%E6%96%87%E5%AD%97%E6%B3%95" \ "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第六条 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第七条 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一般应遵循以下对应关系:
        (一)道路所在片区方位尽量对应专名行政区划所在区域方位;较高等级道路专名对应较高层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主路分出的道路专名对应主路专名所辖下一级行政区划名称。
        (二)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对应同区域行政区划名称,或对应不同区域但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使用青岛市域内行政区划、片区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行政区划、片区范围内。其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专名的,或者连接两个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使用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用字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第九条 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尽量使用同行政区划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使用不同行政区域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片区走向一致道路的专名对应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名山大川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二) 使用青岛市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自然地理实体临近区域内。其中,紧邻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可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加“之”等助词后再加方位词进行命名,或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后缀方位词加“岸、畔”等辅助词进行命名,用以区分相同专名加方位词分段命名的同一道路。
        第十条 使用嘉言组词方式命名道路专名的,应寓意美好,与同片区内道路名称具有关联性。组词用字应具有历史文献、文化经典、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等明确出处。
        第十一条 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应遵循统一、有序的原则,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路网规整的棋盘式街区道路,可以片区、社区、街区等名称加数字序号进行命名,南北向道路序号前可以加“经”,东西向道路序号前可以加“纬”进行识别。与主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交,规模、走向基本一致的多条道路,可以线状地物专名加序号进行命名;以上情形序号的顺序,一般应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规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方向倾斜的道路按倾斜度参照使用。
        (二)以点、线、面状地物为居中方位,其外围(侧)道路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的,应按照由中向外的规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中心两侧道路一般在数字序号前加方位进行识别。
        (三)数字序列化命名一般应沿用区域原道路序列化命名规律。
        第十二条 使用支路作为通名命名的,起点或止点应与主路相接。主路有多条分出道路同时使用支路作为通名命名的,可按照数字序列化命名规则进行命名。主路有一条以上分出道路,已命名且未用支路命名的,一般不再使用支路命名。起点或止点与两条道路相接的支路,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主路选取专名:
        1.选用等级较高的道路专名;
        2.选用规模较大的道路专名;
        3.选用与支路起点相接的道路专名。
        第十三条 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以下情况宜分段分别命名:
        1.长度较长,采用同一名称不便管理时,在同一道路名称的通名前缀方位词进行分段命名;
        2.道路走向发生明显变化,整体认知上不属于一条道路的;
        3.“Y”形等异形道路,主要连通方向以同一名称命名,次要连通方向另取路名。
        第十四条 从已命名道路起点逆向延伸的道路,在不影响该条道路门牌号码编排顺序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起点;无法调整起点的,可在原路名专名后缀方位词进行命名或另取路名。
        第十五条 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性。不违背路名更名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称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违背道路命名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原道路名称命名。
        第十六条 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须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的道路名称:
        1.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
        2.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
        3.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
        4.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
        第十七条 道路命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拼音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连接点状或片状地理实体的,以其连接的地理实体为起止点;以片状地理实体为起止点的,应指明与片状地理实体相连的具体方位或位置。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
        (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权属、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位置为道路所在街道(镇)及方位。
        (五)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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