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20-0090001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规〔2020〕1号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金融资产审核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底线公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是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商业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信托账户余额、贵金属及其他资产的总和。
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限额。
二、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一)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
(二)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
(三)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
(四)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
(五)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三、低保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一年内(或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支出有单笔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人均超过低保标准36个月数额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凭证。有关情形按照我市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规定处理。
四、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的认定标准参照低保家庭金融资产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