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政议字〔2022〕68号 签发人:王 哲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对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徐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的“创新模式,积极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农村养老互助中心建设”方面。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和《青岛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我市将在各个行政村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农村养老互助中心),由村集体采取转型原有幸福院、利用闲置房屋设施以及新建等方式建设。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具备助餐送餐、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每新建或改扩建1处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财政资金给予3-5万元的资金补贴。我市已在136个街道和镇各建成了1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均开通了“养老服务热线”,能够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方面。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建立了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引导制度。对自理、一级失能、轻度和中度失智的8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A类老年人)和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B类老年人)发放农村养老服务卡。采取张榜公示、典型选树等方式,鼓励引导老年人子女为老年人在农村养老服务卡上缴纳孝心资金。当A类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卡上缴存不低于1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50元的消费权限;当B类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卡上缴存不低于2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120元的消费权限。持有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卡的老年人需到在我市备案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其服务站点进行消费。当A类老年人每月消费额度达到150元,B类老年人每月消费额度达到320元时,原则上政府补贴的消费权限资金每两个月兑现给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同时,我市还计划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慈善基金,广泛募集社会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建立了“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的多元化农村养老服务筹资机制。
(三)“积极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方面。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规定,对新建、改建的养老机构及护理型床位,按规定给予资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自理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收住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为入住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综合责任保险的,按规定给予补助。营利型与非营利型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二、针对您提出的“加强保障,建立健全农村老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我市自2010年起建立实施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村居民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03.7万参保居民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六次提高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制度实施时的每人每月55元,增长到每人每月200元,分别高出国家、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7元、50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部署,我市围绕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任务目标,出台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标准代缴和到龄贫困人员一次性代缴补贴政策,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坚持动态管理,加强与扶贫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符合条件的到龄人员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应发尽发”,切实兜住社会保障扶贫底线。
(二)关于加强和完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方面。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硬件配置和队伍培养。截至2021年末,全市共有4000余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标准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全市“医疗、养老”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数量位居省内地市首位。
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制建设,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合力,切实减轻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参保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2021年,为78.8万名住院患者报销103.3亿元,为64.3万名门诊慢特病患者报销44.5亿元。2021年全市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共7.5万人,医保报销42.8亿元;对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成员等8万名困难群众报销医疗救助费用10.2亿元,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个人负担。
2021年,我市修订完善《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实施了3.0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新制度为参保居民增加了生活照料待遇,参保居民与城镇参保职工一样,均可享受医疗护理与生活照料双重保障,实现了城乡制度的公平统一。实施“农村护理保险提升计划”,撬动社会资源,引导护理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加快培育农村照护服务市场。截至2021年底,全市在床人数4.2万人,其中农村参保居民1.8万人,新增1.2万人,较同期增长了2倍。全市新增定点护理机构198家,其中农村地区116家,占比达到59%。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特困救助制度方面。我市于1996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先后出台了《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救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认定程序更加优化。当前,低保标准的制定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原则上分别安排在 25-35%和 35-45%之间。目前,我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95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48元。下一步,我市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级要求,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筹,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针对您提出的“强化激励,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议
(一)“广泛宣传国家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和新型的养老模式,做好居家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方面。为推进农村老年人知晓了解我市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趋势。我市在农村社区举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大集,通过歌舞、相声、小品等农村老年人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宣传推广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规定和优势特色,老年人可以在大集现场体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通过举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大集,有效转变居家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引导老年人积极接受、体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养老服务建设规划”方面。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市民政局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青岛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加强区域统筹,因地制宜实行分类引导,明确差异化指标要求,形成不同等级养老服务设施相互配套、互为补充的格局。下一步,我市将按照《规划》要求,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托底保障和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格局,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
(三)“注重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方面。市民政局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免费培训养老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3000多名。建立了护理员入职年限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并在住房和落户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每满5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年限补贴;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从2017年开始,每2年组织1次“青岛敬老使者”评选活动,每次20人,评选结果有效期为4年,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将养老机构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增加20分落户导向分;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定奖励,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四)“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定期发布机制”方面。我市建立了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由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则,通过委托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结果对外公布。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建成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等级评定,对评定为5A、4A和3A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分别予以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方面。市民政局围绕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牵头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1〕87号)。探索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举措,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标准化约束、智慧监管等监管手段,推动建立涵盖养老服务质量、安全、设施等领域的全方位监管体系,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创新工作机制、实施全链条监管、强化全过程协同,有效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实现老有颐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六)“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进行德育教育宣传”方面。我市通过举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大集、推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举办老博会和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推行农村养老服务卡等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推广养老、尊老、爱老、敬老的精神文化,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养老服务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新风尚。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聚焦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以筑牢底线补齐短板为突破口,推进城乡养老服务统筹发展。一是完善设施布局。尽快完成100处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任务,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触角延伸至村居,形成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二是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确保资金发放到位,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鼓励引导农村老年人申领“青岛农村养老服务卡”,积极参与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在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水平的同时,培育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三是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对农村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力度,确保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规范,服务质量达标。定期对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等级评定考核,鼓励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从属地农村招募养老护理员并加强护理技能培训,提升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护理水平。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谌, 联系电话:8579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