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市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轻微违法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将《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青岛市民政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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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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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9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0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