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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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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市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轻微违法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将《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青岛市民政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9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0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