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日常管理,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情形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备案材料。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所需材料,并制定了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方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申请备案时填写。
(二)备案程序。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程序作了规定,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查。
(三)备案情形。主要包括集中换届备案和届中调整备案两种情形。明确了不同情形下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办结时限。
三、亮点和特色
2021年新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各区(市)民政局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完成全市2083个村(居)民委员会赋码工作。通过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进一步理顺备案程序,全面提升办事效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能够有效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能力,激发基层活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政策解读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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