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市管社会组织,各区(市)民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选树百家社会组织标杆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将在全省选树100家左右社会组织标杆,为做好我市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部署要求,选树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运行规范、服务专业、诚信自律,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发展大局中成绩突出的优秀社会组织,激励和引领广大社会组织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旗帜下,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走在前、开新局,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选树标准
选树对象范围为:在市、区(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获得等级评估5A级且在有效期内或受到省委、省政府、民政部以上表彰的社会组织。具体标准如下:
(一)党建强。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积极开展党的工作,严格执行党建工作制度,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团结引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发展强。坚持非营利公益属性,有稳定的工作团队、充足的资金来源和较强的综合实力,社会团体、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专业能力和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三)自律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活动开展合法规范,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诚信自律,运行规范,团结有力。
(四)服务强。自觉落实“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要求,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和当地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在参与和助力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基层治理、行业发展、救灾应急,以及稳经济、促就业、保民生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2017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负责人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执纪问责。
三、推荐办法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管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管社会组织,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推荐。在区(市)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向市民政局推荐申报。
推荐候选的社会组织需提交《山东省社会组织标杆推荐表》(附件1),并附1000字事迹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区(市)民政部门,请于11月10日前将《山东省社会组织标杆推荐表》扫描件(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加盖党建工作机构公章)和1000字事迹材料(电子版),通过金宏网或电子邮箱报送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年报和日常管理情况,择优向省民政厅推荐。
各单位要把选树社会组织标杆作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行业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件大事,按照“优中选优、好中选好、强中选强、宁缺勿滥”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质量。
附件:1.山东省社会组织标杆推荐表(设区市)
2.典型事迹材料格式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7日
联系人:杨慧雯,联系电话:85795537、18678619799;
金宏网: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子邮箱:qdsshzzglj@qd.shandong.cn。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山东省百家社会组织标杆推荐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