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青民〔2022〕37号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
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我市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治理“三放两化”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织牢织密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卫生和应急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体系健全完善、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基层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为实施健康青岛、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指导。要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引导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
(二)加强队伍建设。公共卫生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卫生健康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广泛吸纳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退休医务人员、村(社区)党员、计生专干、村(居)民代表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个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2名熟悉医疗服务的从业人员或专业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其成员及分工。涉及村级组织调整的行政村在推选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时,原则上应兼顾各原建制村。已完成公共卫生委员会组建的村(社区),要根据以上要求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做好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调整和增补。
(三)明确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助做好其他卫生健康工作。各区(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职责。
(四)提升工作能力。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镇(街道),利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平台,定期组织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专题培训、日常培训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等,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水平。各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鼓励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将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民政部门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培训指导工作。镇(街道)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村(社区)“两委”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市)要强化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保障公共卫生委员会正常运行,切实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要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社区)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支持做好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落实村(社区)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需在村(社区)开展的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可试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由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承担,也可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共同为村(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抓好经验推广。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2个镇(街道),重点围绕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运行、能力提升、作用发挥、机制保障等方面,分层次、多形式开展试点工作。坚持边总结边推广,大力宣传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区(市)工作推进情况,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对工作滞后的区(市)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各区(市)应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公共卫生委员会体系健全完善工作,具体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12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工作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及其他重要情况可随时报送。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 4 月 20 日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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