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2015年1月16日公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方面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并在2014年底前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务院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7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各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实行对账销号,不折不扣坚决严肃整改;要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克服屡审屡犯的“牛皮癣”,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和落实决策审批终身责任制、执行监督连带责任制,依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及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认真进行整改。截至2014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62.5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9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3122项。审计发现的314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决算草案编报内容不够清晰。对决算草案中同类工作或支出事项分散在不同科目列报问题,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逐步完善支出功能科目设置,更加清晰反映预决算支出情况。对决算草案目前仅按功能分类科目情况列报问题,财政部结合落实新修订预算法相关规定,正在研究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中央决算的工作思路。
(二)关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界定不清晰。对将有公共财政预算性质的船舶港务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问题,财政部将从2015年起将船舶港务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向同一项目或企业通过不同渠道交叉安排支出问题,财政部正在按照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要求,研究进一步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力度;对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同一项目的资金,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统一分配,减少交叉重复。
(三)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对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的重点企业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等问题,财政部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企分开和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对财政部持股的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缺乏统一规定、执行标准不一问题,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的中央金融企业范围和收益分配决策程序、预算管理程序等,已经国务院同意,拟于近期印发。
(四)关于各类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不能统筹安排使用,不利于及时发挥资金效益。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资金收缴和预算批复不规范。
1.关于未收缴入库资金91.4亿元。对发展改革委委托所属企业管理的20年前已取消的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本金和清收款(含资产)10.26亿元问题,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请将“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尽快清理、上缴中央国库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尽快清理上缴中央国库,并将随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及时督促其完成整改,近期将再次发函了解、督促相关工作进度。对财政部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1.38亿元问题,已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要求托管机构进一步缩短其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缴库时限,及时办理缴库。对财政部同意农业银行从受托处置资产收入中留用的委托手续费和超收奖励79.52亿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财政部要求农业银行将处置委托资产回收现金全部缴入国库,并根据回收现金情况,核定手续费和超收奖励,再通过国库拨付给农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电网经营企业从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留用的手续费2400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财政部正在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特点,对征收环节手续费直接留存企业问题进行统筹研究。
2.关于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够准确和细化。对批复的56个部门年初预算少编报已确认的2011年底结余资金18.33亿元问题,财政部将继续强化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结合,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对尚未安排使用的结余资金全部统筹用于安排下一年度相关支出,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批复的教育部年初预算列入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经费”等两个项目预算43亿元、执行中由财政部再次批复问题,财政部2014年已将“高校发展长效机制补助经费”项目在年初预算中全部细化到高校,同时提高了部门预算中“2011计划”项目细化的比例。
3.关于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合规。对批复的农业部、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病虫害控制”等补助地方支出8.97亿元问题,财政部已要求农业部、林业局切实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并进一步加强此类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针对性。对批复安全监管总局等4个部门在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下属单位预算中编列机动经费预算4493.18万元、银监会等11个部门超范围动用机动经费2.03亿元问题,财政部从2014年起严格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部门机动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防止超范围编列和使用部门机动经费。对批复的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会部门预算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安排职工福利费、超过中央在京部门标准问题,财政部正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对现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规范福利费支出,将福利费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规定改为据实列支,同时规定计提比例上限,并与相关制度做好衔接,社保基金会将参照执行。
4.关于预算下达不及时。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不及时问题,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各地方、各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下一步,将研究采取措施,继续加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对公共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未及时下达问题,财政部将改进代编预算管理,除重点支出、重大支出外,不再批准超时限追加预算,保证下达进度。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下达晚问题,财政部将通过预收部分国有资本金收益,缓解收益上缴晚对支出预算安排的制约,保障预算及时下达。
5.关于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财政部主要采取3项措施清理撤并有关财政专户,进一步加强专户管理:一是世界银行赠款专户一年内未发生业务,予以撤销;二是亚洲开发银行赠款等专户当年未发生资金业务但项目仍在执行,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提款报账,待项目执行完毕后予以撤销;三是对于清理归并后分币种或按国际赠贷款协议等开设的其他专户,采取完善协议、规范业务等措施加强管理。
(二)财权与事权未理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
1.关于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力度不够大。财政部已研究起草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将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强化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按照分步推进转移支付改革的原则,2014年将争议少、影响范围小的转移支付项目纳入第一批清理整合范围,并按此编制2015年预算。
2.关于有的政策目标不够协调。对“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目标不一致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调整完善包括渔业油价补贴在内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渔业产业政策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相关财政激励措施,使财政激励措施与渔业资源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对“重点节能工程”项目补助未充分考虑节能效果和不同行业的节能成本问题,发展改革委2014年在重点地区开展节能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试点,并区分行业、项目的节能成本和效果细化补助方案,优先支持单位投资节能量大的项目。
3.关于分配管理权责有待理顺。财政部继续积极推进相关专项资金整合统筹,从预算编制环节整合归并资金,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搭建资金统筹使用平台,并推动部门、指导地方进行整合。
(三)部分财政资金分配不规范,有的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1.关于财政资金分配中存在超范围、超标准。
对财政部分配的“成品油价格补助”、“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能力建设”等3个专项中有128.32亿元超出规定的补助范围问题,财政部已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将成品油价格补助违规因素剔除,重新报送了用油数据,并据此清算2013年度油价补贴;责成有关方面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情况进行核查整改,查明属实的,追回已拨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包括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不再将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限定在财政困难地区,今后财政部将按照该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对财政部在清算成品油价格补助时未按实际油品分类结算、多支付地方12.62亿元问题,财政部将在清算2013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时,按实际油品价格计算成品油价格补贴。
对发展改革委在“重点节能工程”专项中超范围安排地方发展改革等部门车辆购置补助2.18亿元,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专项的7个项目超出标准或申请额多安排投资940万元问题,发展改革委督促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项目的执法用车指标,加快项目建设;对确实无法落实用车指标的广东省等6个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项目,正式函复予以撤销,并调整投资计划;要求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节能执法监察人员的集中培训,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资金补助地方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相关办法,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科学制定有关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资金投向和分配标准,进一步加强审核、严格管理。
2.关于财政资金申报中存在虚报冒领。审计重点抽查6个专项中有18.59亿元专项资金被骗取套取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其中,发展改革委对6.78亿元投资涉及的项目逐一核查,已清理收回1.92亿元,并约谈了有关地方主管部门负责人;财政部调减有关省份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各地采取追缴专项资金、停止拨付、扣回补贴、补办手续、司法介入等方式整改,收回资金和避免损失4.78亿元。
对项目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构项目、伪造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问题,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撤销太湖嘉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纺织节水改造项目等36个项目的复函》,收回了包括南充鑫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格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36个项目中央基建投资补助。财政部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财政部和林业局要求,凡经核查及审计发现申报中央贴息资金的贷款及项目实施情况不实的,将调减其包括中央贴息资金在内的林业补助资金,对骗息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方,已停止核拨2014年新增林业贷款贴息。财政部、林业局、银监会部署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专项检查,并对审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进一步加强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对一些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审核把关不严问题,财政部要求相关省市对骗取套取成品油价格补助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同时督促各省按照省长负责制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油补审核管理,清理违规违纪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严肃处理。对于滨州、新泰、宁阳交通运输局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在追缴资金的同时,处理处分了14名相关责任人。
对有的公职人员与企业或个人内外勾结骗取财政资金、从中牟取不当利益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已对山西信联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问题立案处理;财政部将会同农业部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3.关于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对8个省及所属12个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1.33亿元问题,目前已全部归还原资金渠道,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推动地方预算公开,督促地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实施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地方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开发地方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地方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其中,对四川简阳市挪用资金14.19亿元问题,四川省政府组织工作组认真核查,督促简阳市抓好整改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川省财政厅对经论证确无必要继续实施项目的0.31亿元资金收回,不再安排;简阳市追缴被挪用的13.88亿元资金,全部拨付到原定项目。
(四)各级财政均有一些资金沉淀,资金使用效益未能充分发挥。
1.关于中央本级财政存量资金较多。财政部将严格控制权责发生制结转资金规模,并加强结转资金使用管理。在以后年度使用结转资金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方案认真审核后下达。针对类似科学技术支出结转问题,将及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严格控制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采取切实措施盘活财政资金存量。
2.关于重点审计的32个中央部门结存资金半数闲置超过一年。对2013年采取虚列支出、以拨作支等方式人为减少存量资金6.11亿元问题,7个部门本级和36个所属单位已通过退回虚列的支出,调整有关账目,规范管理等方式完成整改。对未及时上缴或未经批准动用结余资金1.29亿元问题,1个部门本级和16个所属单位已通过将结余上缴国库,清理存量资金等方式完成整改。
3.关于重点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近三成已无法按原用途使用。201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转移支付28612亿元,同比增长9.9%,促进地方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避免形成新的存量资金。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一是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等规定,完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建立结余结转、暂存暂付等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二是建立科学的预算支出进度考核机制,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库款以及专户存款全面纳入地方支出进度考核范围,督促地方加快消化财政存量资金;三是积极实施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全面评价地方盘活存量资金、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绩效,对评价得分较低的地区,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4.关于中央财政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入闲置较多。财政部2014年初已会同发展改革委约谈受托管理机构,要求进一步督促有关基金加快设立和投资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两部门将在研究设计引导基金框架方案时,从机制设定上进一步约束参股基金设立和投资进度问题,在实际投资中通过协议等明确相关约定,超过时限的将撤销投资。
(五)对地方财政的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财政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
1.关于一些地方人为调节财政收支指标。对地方通过财政专户或过渡户隐瞒财政收入等问题,财政部对地方财政专户及其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纠正地方财政收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已撤销财政专户188个,并通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相关单位账目、调整2014年预算等方式予以整改。对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虚增财政收入8.47亿元问题,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已将其中2.93亿元退库,同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定期对县乡各级财政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严肃处理隐瞒、截留、虚增收入等行为。
2.关于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已报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就全面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有关地方已取消、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政策,其中大连市废止相关文件条款,并对有关企业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对涉及返税内容的政策予以取消,不再以此吸引投资。
3.关于机构运行经费管理不严格。有关地方对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接待中购买高档礼品等问题已全部采取措施整改。其中,山西省柳林县出台《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接待审批程序、食宿标准、结算办法、经费管理监督作出详细规定;严格实行关于公务接待的“三个严禁”,县纪委牵头,采取明察暗访的办法监督实施;规范定点接待,确定县政府机关接待中心、民兵训练基地定点接待,对发票所列支出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符问题予以纠正;对现金白条抵库,审计期间全部上缴。2014年上半年,当地公务接待费用比上年同期下降了88%。
(六)关于社保基金会投资管理问题。社保基金会认真查找问题根源,研究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对社保基金自营指数化投资亏损问题,社保基金会将就拓宽自营指数标的范围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研究和完善委托指数化投资。对信托贷款和协议存款中存在中间人借机牟利问题,涉及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已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社保基金会修订完善了信托贷款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协议存款管理办法,对信托贷款投资论证决策、协议存款的询价和决策机制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加强和完善了监督审查机制,并通过细化尽职调查内容、设计信托报酬分段计付等方式督促信托公司加强信托贷款项目投后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对股票计提减值准备问题,社保基金会正与财政部沟通研究解决方案。
三、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次审计的38个中央部门高度重视2013年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24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作出专门指示,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9个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截至2014年10月底,本次审计发现38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93.04亿元,已经整改80.46亿元(占86.5%),其中上缴中央财政2.86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3.63亿元。在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同时,18个部门及所属单位制定、修订了123项内部规章制度,涉及财务预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监督等方面。
(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使用不严格。
1.关于因公出国(境)。对4个单位违规组织7个“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出国考察或营利性团组问题,已采取退回多收取费用、规范管理等措施整改。对7个部门本级和9个所属单位的149个团组擅自更改行程、延长境外停留时间问题,已采取团组成员自行承担违规费用等措施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14个部门本级和54个所属单位超标准、超预算或超范围列支出国(境)费用3229.53万元问题,已采取用自有资金归还、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对9个部门本级和14个所属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1568.75万元问题,已退还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费用等整改1134.73万元,其余434.02万元正在进一步核实清退。
2.关于公务用车。对14个部门本级和13个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超编制289辆、超标准123辆问题,已采取将超编、超标车辆封存或上交国管局等措施整改。对8个部门本级和32个所属单位长期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145辆,还通过租赁等方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62辆问题,已采取归还车辆、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整改。对6个部门本级和63个所属单位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费用1094.15万元问题,已采取调整账目,规范管理等措施整改。
3.关于公务接待。对4个部门本级和6个所属单位转嫁或摊派、自行调剂项目或其他支出用于公务接待266.85万元问题,已采取退还资金、调整相关账目等措施整改。
4.关于会议费。对22个部门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384个问题,已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23个部门超标准、超范围或虚列会议费支出1355.85万元问题,已采取将套取的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并追究了有关人员责任。对14个部门向所属单位等转嫁摊派会议费555.95万元问题,已采取退还资金、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
(二)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对林业局所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投资建设三亚接待处项目,挪用棚户区改造相关资金购置土地问题,已收回前期垫付资金,并将项目公开转让;对民航局四川监管局违规建设办公用房,以及民航局违规批复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空管工程综合业务楼初步设计问题,已核减“搭车”建设的办公用房和超标面积;对中科院所属物理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上报面积问题,已腾退超标准用房。
(三)预算申报和执行中存在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
1.对2个部门本级和24个所属单位通过虚报人数、重复申报项目等方式多申领财政资金问题,已采取将套取的资金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措施整改。
2.对1个部门本级和2个所属单位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已采取清退奖金、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措施整改。
3.对1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账外设立“小金库”问题,已采取将结余资金退回、转回合法账簿等措施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一些中央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和所属单位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对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采取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方式取得收入29.75亿元问题,已停止收费、取消收费项目,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部分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49亿元问题,已停止发放津补贴或清退已发放的奖金等整改1.03亿元,其余0.46亿元正在进一步清理。
(五)部门决算草案编报和部分会计核算不准确。对23个部门账务处理不规范或报表填列错误问题,相关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结束后已调整账目、报表。对预算编报不规范、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不严格、资产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等57.66亿元问题,已采取归还原资金渠道、调整账目、补办报批手续,以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等措施整改45.58亿元,其余12.08亿元正在进一步清理。
四、政府性债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新修订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的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作出规定。为全面掌握中央政府性债务情况,财政部积极推进建立中央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探索研究加强中央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措施,印发通知部署中央政府性债务具体填报工作,逐步实现对中央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控。
(一)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对2个地区未制定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9个地区未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问题,相关地区加快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或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11项。
(二)关于省本级债务借新还旧数额较大。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有效控制增量债务;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三)关于个别地方债务举借和使用不规范。对违规由政府担保或不合规抵押融资157亿元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146.24亿元,其中收回贷款13.24亿元,撤销政府担保30亿元,要求补足项目资本金、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等整改103亿元。对违反合同约定将108.62亿元债务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或其他项目建设等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99.84亿元,其中收回贷款62.91亿元,要求补足项目资本金、通过增收节支保证资金偿还等整改36.93亿元。对4个省市本级通过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私募债等方式举债问题,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重点民生工程及矿产资源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级政府加强统筹部署,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并派出督查组现场重点督办。截至2014年10月底,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地依法处理了358名责任人,并采取措施纠正了违规问题。其中:对骗取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15.41亿元问题,已整改15.3亿元,其中追回被骗取资金13.88亿元,调整项目计划方式整改1.42亿元;对将78.29亿元挪用于市政设施、园区开发等问题,已整改59.33亿元,其中49.89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4.6亿元上缴国库,0.34亿元归还银行及其他借款人,4.5亿元以调整账目、追加拨款等方式整改;对4.75万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了住房或货币补贴问题,已有4.45万户被取消资格或停止享受待遇,追回租赁补贴2665.94万元,对保障性住房1.39万套腾退收回或提高租金、补缴差价;对2.65万套住房被挪作他用或违规销售问题,已完成整改1.85万套,其中对挪作他用的住房1.38万套已腾退住房、收回自住、补建或加收租金,对违规出售的住房4639套已清理收回或补缴土地出让金、房屋差价款。同时,各地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文件1629个,对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完善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探索建立有效的供后管理与退出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扶贫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后,财政部会同扶贫办深入分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起草了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截至2014年10月,扶贫办、财政部督促相关地方根据审计结果认真整改,共出台或修订规范性文件40多项,归还原资金渠道1.32亿元,重新发放扶贫资金634万元,清理消化闲置资金2.01亿元,查处178名责任人。其中,被个人侵占的扶贫资金已追缴入库201.51万元,挽回资金损失400万元;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已缴入库3236.73万元、归还资金原渠道8215.59万元、调整账目1646.12万元,补办项目变更手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整改3460.64万元;损失浪费的扶贫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526.52万元,通过维修加固、加强培训、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措施整改3737.16万元;对闲置逾1年的扶贫资金2.27亿元,已清理消化2.01亿元,并完善规章制度8项。
(三)重要物资储备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对应急煤炭储备不足的问题,国资委加强了对有关企业的监管,将促进应急储备制度执行到位列为经常性工作,相关企业正在积极进行整改。对储备棉存放管理不当的问题,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通过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并设立安全专家委员会、安全巡回检查组,采取建立推广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等措施,加强储备棉安全管理。对进口玉米质量不合格问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加强了进口玉米的合同谈判、进口检验、运输保障和库存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进口玉米符合国家标准。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资金征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相关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研究,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部门,截至2014年10月底已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40项。对应征未征及挤占挪用探(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资金284.18亿元问题,已追缴和归还资金68.65亿元,其中纠正应征未征探(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63.76亿元,占应征未征158.76亿元的40.16%;被挤占挪用的资金4.89亿元已按原渠道归还、调整账目。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以及转让过程中的问题,各地分别立即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审批,下达整改督办通知督促违规开采企业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对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认真排查有关问题。
六、国有金融机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底,审计查出的126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问题金额218.32亿元,处理844人次,并完善制度及工作流程211项。
(一)关于金融创新业务不规范,有的规避信贷调控和监管。对3749.88亿元贷款通过同业合作、基金理财等类信贷业务投向国家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加大对商业银行重点环节和高风险领域的监控力度,同时针对同业、理财等业务领域中“类信贷”及“暗保”等突出问题,出台了多项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对有的企业通过贷款“空转”套利,抽查25家黄金加工企业2012年以来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累计944亿元,套取汇差和利差9亿多元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家商业银行认真整改,加快转变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
(二)关于违规经营问题仍较突出。对违规放贷或办理票据业务、掩盖不良贷款等183.34亿元问题,涉及的2家金融机构采取清收问题贷款、做好资产保全、限期完善贷款手续、准确反映贷款形态、清退超范围吸收存款等措施进行了整改。对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账外存放资金等财务违规问题34.98亿元,涉及的3家金融机构采取规范支出范围和标准、及时调整账务、收回违规发放的奖金、加强报销票据审核等措施进行了整改。对12个形成损失或面临损失风险的境外投资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察、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涉及的1家机构从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入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了项目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对涉嫌利用互联网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的11起案件线索,审计署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及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国有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关企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逐项提出措施意见。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经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5.87亿元,处理292名责任人,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
(一)关于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损失。对11户企业的230项重大决策违反程序、缺乏论证以及内容不符合规定问题,11户企业整改收回出借资金23.8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3.15亿元,完善了163项相关的决策制度规定,对194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油气开发、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处置等过程中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中央纪委等部门查处。
(二)关于有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准确,薪酬管理不到位。对11户企业收入利润和资产不实、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未公开招标以及超提超发工资等问题,有关企业已调整相应的账目,补缴税款1.36亿元,对257项财务制度、招投标制度等进行了完善,收回违规发放的奖金福利2.02亿元,处理98名责任人。
八、审计查出的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审计署向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有关部门已经立案查处或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审计署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
九、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落实情况。财政部积极推进健全完善财政法律体系,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一是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流程控制,逐步建立对财政工作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运行机制。二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会议费等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同时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财政部、审计署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三是推进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财政权力运行。
(二)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情况。财政部正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新修订预算法的要求,研究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明确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是着手研究中央部门滚动规划管理改革,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机制,加大项目支出预算整合力度,明晰预算管理权责,突出部门在部门预算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部门的预算审核责任。二是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统筹力度。三是研究起草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发布,对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等作出规定。四是在重点梳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制度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领域事权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难点,研究提出改革思路,并推动开展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研究。
(三)关于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情况。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控竞争性领域财政支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民生领域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优先保障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三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强化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加大结转资金使用力度,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四是加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力度,加快出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研究建立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合理调节库款余额,有效盘活库款存量。五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