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退役军人办〔2022〕83号
各区(市)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依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精神,决定对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464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4776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6076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三、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分别为36910元、31410元、2928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5520元、35400元、3528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2106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五、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00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360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六、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60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384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职工退休金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774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从2022年8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职工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人每月54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九、原孤老优抚对象补助、城镇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抗战老兵补贴等按原标准执行。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于2022年11月底前,将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含提标补发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并以“荣军送”的方式把温暖送到家。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表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16270 |
因公 |
111560 |
|
因病 |
106900 |
|
二级 |
因战 |
105220 |
因公 |
98770 |
|
因病 |
94190 |
|
三级 |
因战 |
92320 |
因公 |
85970 |
|
因病 |
79770 |
|
四级 |
因战 |
75670 |
因公 |
67680 |
|
因病 |
61620 |
|
五级 |
因战 |
59100 |
因公 |
51200 |
|
因病 |
47110 |
|
六级 |
因战 |
46170 |
因公 |
43290 |
|
因病 |
36230 |
|
七级 |
因战 |
34780 |
因公 |
30840 |
|
八级 |
因战 |
21960 |
因公 |
19910 |
|
九级 |
因战 |
18240 |
因公 |
14510 |
|
十级 |
因战 |
12810 |
因公 |
1085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改嫁烈士妻 |
37644 |
32136 |
30024 |
18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