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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财税〔2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管理和收缴平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附件:青卫宣字〔2022〕3号-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青岛好护士”名单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