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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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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成文日期 2019-04-04
      3. 发布日期 2019-04-04
      4. 索引号 00511774200020020190018
      5. 编号 青卫办字[2019]52号
      6.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救护车的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医疗救护服务新模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青岛市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我市救护车的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医疗救护服务新模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执政理念,针对群众反映的医疗救护市场乱象和服务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坚持打防结合,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秩序;坚持创新实践,增加服务供给,探索管理经验。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两年的专项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有效遏制非法转运患者和遗体现象,医疗救护车辆实现分类管理,“互联网+医疗救护”预约服务取得成效,我市医疗救护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的满意度上升。

             三、整治重点

          (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类是无相关资质车辆承接病人转运工作,部分车辆擅自进行内部改装或存在非法诊疗行为;另一类是具有“救护”用途的、经交管部门核准挂牌并装有警灯警报装置、属于医疗卫生单位内部使用的外省市救护车,长期在我市从事病人转运工作,部分车辆属于个人或公司挂靠在医疗卫生单位的车辆。

          上述车辆大多停靠在大型公立医院周边,以提供长途转运至其他医院或送病人回家服务为主,个别车辆甚至违法从事遗体转运,存在高额收费或途中加价等恶劣行为。

             (二)规范提供救护服务。根据医疗救护业务分类管理需要,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救护”预约服务,统筹协调医疗救护资源,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互补,规范我市医疗救护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动员部署,立足部门职责,组建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分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4月-2020年10月)

             1.全面排查救护车辆信息(2019年4月)。

          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卫生健康系统对“救护”车辆进行全面摸底登记,车辆按照是否承担120院前急救任务进行分类统计,并与市公安局提供的救护车信息进行比对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对外发布。   

          ⑵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各殡仪服务单位对从事殡仪服务的专项车辆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对外发布。

          ⑶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核准为“救护”用途的车辆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内容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车辆颜色,车辆品牌型号,车辆号牌,使用性质,车辆用途,车辆年检有效期截止日期,于2019年4月底前反馈市卫生健康委。

          ⑷对外发布的救护车辆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车辆颜色,车辆品牌型号,车辆号牌,使用性质,车辆用途,是否配备医疗设备,是否配备担架轮椅,车辆年检有效期截止日期。

          对外发布的殡仪服务用车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车辆颜色,车辆品牌型号,车辆号牌。

          2.全面排查无相关资质车辆信息(2019年5月)

             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卫生健康系统对非我市医疗机构的救护车送达医院、转运离院以及非我市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转运遗体的车辆进行排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⑵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各殡仪服务单位对非我市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转运遗体的车辆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19年5月-2020年10月)

             ⑴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对救护车的检查力度,尤其是对群众举报和部门排查出的重点可疑车辆。

          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模式,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规改装车辆等行为,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展殡仪活动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行医和违反我市院前急救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

          联合检查以承担急救任务重的公立医院及周边区域为重点,2019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2020年根据专项执法检查效果确定检查频次,联合检查具体事宜由市救护车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各相关部门确定。

             4.探索医疗救护服务新模式(2019年5月-2020年10月)

          ⑴实行医疗救护业务分类管理,按照“是否需要紧急医疗处置”将医疗救护服务分为院前急救和非院前急救两大类,其中院前急救类医疗救护服务,由全市院前急救网络单位承担,使用院前急救专用救护车;非院前急救类医疗救护服务,由各医疗机构承担,使用各单位未纳入院前急救统一调度的救护车,已入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原则上由各收治医院承担。遇有儿童等特殊病人需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转送的,收治医院需安排熟悉病情的医护人员随行。

          ⑵公立医院使用救护车提供出院用车的特需医疗服务,服务价格和服务协议按照《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国际门诊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价的通知》(青价费〔2017〕41号)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救护车使用费等严格按照我市物价规定,出具相关票据等按照医院财务结算规定执行。

          ⑶为了明确区分院前急救和非院前急救的救护车,分别建立专用标识,要求市急救中心及各急救站的救护车统一外观标识,其他救护车可以喷涂或粘贴“医疗机构标志”(WS 307-2009),医疗机构名称和服务电话,“转送”或“转运”字样等信息,但不得使用“120”、“青岛急救”、“急救”、“Ambulance”等元素。非红十字会指定或授权医院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车辆喷涂或粘贴标识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违反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

          各殡葬服务单位从事殡葬服务的车辆标识由民政部门确定。

          ⑷为了提供更加便捷的城市服务,满足医疗救护需求,依托现有的青岛市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和青岛市居民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互联网+医疗救护APP,为非院前急救类医疗救护服务提供预约服务,并根据实际协调各医院救护车资源,打造医疗救护服务新模式。鼓励支持各医疗机构增加服务车辆,主动利用医院救护车(承担120院前急救任务的除外)提供转院和出院服务,优先提供给确有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的病人,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同时应建立预约出(转)院用车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内容与价格。

          对于拥有救护车的医院,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内部管理不到位或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提供转院和出院服务等情形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有关车辆不得继续保留“救护”使用性质。

             (三)总结阶段(2020年11月-12月)

             各部门(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市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联络沟通机制,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药政处牵头负责,各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分管处室和具体联系人,成立救护车专项整治领导组织,细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措施,并负责督导落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加强会商研判,开展精准执法。专项整治期间,要充分发挥沟通联络机制和各级领导组织的作用,加强各类信息的会商研判,为开展精准执法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加强舆论宣传,开展群防群治。加强新闻宣传和媒体报道,深入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

             (四)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整治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季报制,各部门汇总本部门工作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0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药政组,重点信息随时报送。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