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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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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成文日期 2019-04-03
      3. 发布日期 2019-04-04
      4. 索引号 00511774200020020190019
      5. 编号 青卫办字[2019]47号
      6.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学会:

          《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规程(试行)》已经2019年第6次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指导优生优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一方户籍在本市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人员。本规程中的申请人是指申请对其子女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育龄夫妻。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专门组织,以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依据,运用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发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青岛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市医学会”)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市医学会设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病残儿医学初审鉴定组(以下简称“初审鉴定组”)。初审鉴定组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初审鉴定组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由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聘任期间有过错行为的,由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初审鉴定组在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镇(街)卫生计生办报送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

          (二)核实申请鉴定者的病残和家族史情况,必要时再次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

          (三)对申请鉴定者进行现场初审鉴定,对明显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的,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的,出具“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

          (四)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服务。

          第十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专家库成员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 每次鉴定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设若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以下简称“市鉴定组”),每个市鉴定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市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每个市鉴定组由专家推选组长1名,并由组长主持当次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鉴定组在市医学会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辅助检查项目,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补充辅助检查通知单》(附件1),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分析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疑难病例,申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四)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服务;

          (五)对区市的初审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督查;

          (六)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与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被鉴定者在做辅助检查项目时,应由2名以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并共同签字确认检查结果。现场实施的检查结果、诊断依据,应如实记录并由负责检查的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至少有半数以上市鉴定组成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过程和市鉴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鉴定结论由市鉴定组成员逐一签字,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在鉴定期间按规定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市级病残儿鉴定的申请包括个人申请、村(居)审核、镇(街)级调查、区市级受理初审鉴定和市级受理等程序。

          (一) 个人申请

          认为子(女)有病残的家庭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后,到镇(街)卫生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山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注明在申请鉴定之前未怀孕和无违法生育。

          (二)村(居)审核

          村(居)计生主任对病残儿的真实性、父母当前孕育情况、是否近亲结婚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村(居)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卫生计生办。

          (三)镇(街)级调查

          镇(街)卫生计生办接到单位或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调查人员应由镇(街)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和具有优生与遗传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1.社会调查。调查的对象为病残儿父母单位的同事、邻居,病残儿所在幼儿园(学校)的老师等,总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家系调查。主要是对病残儿家庭成员患病情况进行调查,绘制家系图谱(附件2),为市鉴定组进行家系分析和出具再生育指导意见提供依据。家系调查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需做家系调查的常见遗传病见附件4。

          家系调查结束后,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三代以内有同样的疾病”或“三代以内无同样的疾病”;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家庭,绘出遗传家系图谱附在申报材料内。

          镇(街)卫生计生办应在接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属实,同意上报”或“不属实,不予上报”的意见,加盖公章,将属实者的《申请审批表》上报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退回不属实者的表格。

             (四)区市级受理

          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所辖镇(街)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再次审核病残儿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病历等资料,并核对WIS信息,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五)区市级初审鉴定

          1.实行定点辅助检查和陪同检查。对患有眼、耳、智力低下、精神发育迟滞、癫痫以及遗传病家族史的病残儿,应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视力、听力、智力、脑电图和遗传分析等专项辅助检查。眼耳疾病定点检查的医院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和市立医院,智力与遗传性疾病的定点检查医院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和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对在鉴定过程中市鉴定组要求补充的所有辅助检查项目,均应由2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陪同检查,检查完毕后,陪同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报告单正面签字并加盖出具检验报告医疗机构的公章。

          2.现场确认。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在初审鉴定现场,比对病残儿本人和《申请审批表》上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三(四)人近期照片,病残儿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参加鉴定,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3.填写《申请审批表》。初审鉴定组的成员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要求,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按照《申请审批表》所列项目和格式,认真填写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以及初审意见,书写字迹清晰,无错别字,无空项、漏项。

          4.签署初审鉴定结论。初审鉴定组合议后出具初审鉴定组成员签字的医学鉴定意见。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的患者,注明鉴定标准的条款。

          5.鉴定申请通知书送达和上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含申报或辅助检查资料不全者,提出补充建议或意见),由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加盖公章,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再次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医学会。

          第四章 鉴定审批

          第十八条 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的患儿名单及材料移交至市医学会。材料包括:

          (一)《申请审批表》;

          (二) 父母及子(女) 或子女三(四)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户口簿复印件两份;

          (四)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五)父母结婚证复印件;

          (六)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七)病残儿病历资料: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市医学会应对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医学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市级鉴定。确有特殊原因,如车祸、急性白血病等情况,经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正式提出申请,市医学会同意,可单独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地点原则上在市医学会。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检查费)由申请人自理。组织鉴定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开具票据,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医学会应提前7天将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要求等,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组织申请鉴定者参加鉴定。遇不可抗力,申请鉴定者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不参加现场鉴定或者指派专家到被鉴定者所在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病残儿父母参加鉴定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备查验。市医学会指定专人在鉴定现场,比对病残儿本人和《申请审批表》上的父、母、子(女)三(四)人近期照片,户籍地镇(街)级或区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参加鉴定,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鉴定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鉴定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公示制度。区市级初审公示期限1周,市级鉴定公示时限4周,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通告格式见附件5。

          公示由镇(街)卫生计生办组织,公示期满,公示结论由镇(街)卫生计生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汇总,汇总后的公示结论(附件6)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医学会,市医学会归档保存。

          对市级鉴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无异议者,市医学会在30个工作日内,以逐级送达的方式,将《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7)送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填写《山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加盖公章上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医学会安排专人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的管理。鉴定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进行装订(不锈钢钉)、编号、归档,长期保存。其中,市医学会保存《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的原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复印件;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存《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原件、公示通告、公示结论原件、遗传病产前基因诊断结果和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资料。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妇幼健康工作管理处室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医学会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辅助检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初审鉴定组和市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一)系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近亲属的;

          (二)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是申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申请人凭鉴定结论到户籍所在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许可的相关手续。对有再发生育病残儿风险的申请人,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进行跟踪随访登记和优生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病残儿医学鉴定补充辅助检查通知单

               2.家族系谱图

               3.病残儿童家系调查方法与要求

              4.需做家系调查的常见遗传病

               5.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通告

               6.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结论

               7.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8.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附件1

          病残儿医学鉴定补充辅助检查通知单

          (此栏计生管理人员填写留作存根)

          姓名:

          诊断:

          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医院:

          年   月   日

          (此栏鉴定专家填写)

          姓名:

          诊断:

          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医院:

          年   月   日

          附件2                            

          家族系谱图

          调查单位(盖章):

          患儿姓名

          性别

          年龄

          临床诊断

          父亲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家族系谱图:

          Ⅰ

          Ⅱ

          Ⅲ

          Ⅳ

          遗传方式:

          备注: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病残儿童家系调查方法与要求

          1.家系调查由镇街计生办组织完成。家系调查与社会调查可同时进行。

          2.镇(街)计生办在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后,要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除外伤、明显产伤等致病原因明确的疾病以外,对所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都需要进行家系调查。

          3.家系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需找村(居)计生主任、和该病残儿的亲戚、幼儿园、学校、周围邻居等,了解该病残儿家庭的情况,调查其家族三代内的一、二级亲属有无类似病史或患者、病残疾病的真实性、发病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并做好记录。通过询问,了解其基本发病情况。对比较隐匿,症状不典型的疾病,要在询问的基础上,对其作随访检查。对发现的类似患者,要查看相关病历,必要时要对其进行检查和确诊;对已经死亡的要调查清楚原因;对与社会调查情况不符的,要与被调查家庭讲清重要意义与利害关系,动员说出真实情况,使家系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对家系调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要在备注栏内说明。家系调查完成后,要将其结果绘制成家系图,并签名、盖章。(对母系家族的情况要到其母亲娘家住地,由住地计生办协助调查)

          4.区市卫生健康局收到镇(街)计生办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镇街所做的社会与家系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遗传病倾向的家庭要再次进行家系调查。

          附件4           

          需做家系调查的常见遗传病

          1.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等。

          2.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白化病、苯丙酮尿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劳蒙毕综合症等。

          3.X连锁隐性遗传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等。

          4.X连锁显性遗传病: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5.多基因遗传病: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少年型糖尿病、重度肌无力、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等。

          其他疾病参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附件5

          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通告

          患儿姓名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诊断名称

          公示结果

          该家庭要求再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鉴定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对该病残儿家庭情况有异议,请拨打电话:×××××××,联系人:×××。

          ×××卫生健康局 (盖章)

          附件6

          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结论

          患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诊断名称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编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患儿__________,经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为                       ,现出具本次病残医学鉴定结论:

          □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准则》有关规定(?),不能再生育。

          □暂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明年参加鉴定。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有关规定,请持本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有关规定, 但本病为_____________(   遗传病或染色体病),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请在孕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产前基因诊断(或染色体诊断),若经诊断为患病胎儿,请终止妊娠;若诊断为正常胎儿,可继续妊娠,并持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一式两联,一份交病残儿家庭,一份留存备查)

          .......................................................................................................................

          编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患儿__________,经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为                       ,现出具本次病残医学鉴定结论:

          □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不能再生育。

          □暂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明年参加鉴定。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持本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 但本病为_____________(   遗传病或染色体病),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请在孕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产前基因诊断(或染色体诊断),若经诊断为患病胎儿,请终止妊娠;若诊断为正常胎儿,可继续妊娠,并持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健康局

          附件8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1.父母子(女)(四)人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2.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病残儿的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其中,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及诊断资料等必须为三级公立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准备资料

          书面申请

          调查:

          1.病残儿疾病的真实性

          2.父母是否近亲结婚等家庭状况

          审核资料,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审核资料,组织初审专家组进行初审鉴定,填写初审意见,签字、盖章。

          区市初审结果公示

          公示初审符合者,无异议者,组织参加市级鉴定。公示时间为一周。

          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2份

          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镇(街)计生办审核

          区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初审

          市级鉴定

          市级鉴定组对初筛符合者按类别进行鉴定,由各专家组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符合者,在村(居)发布公示通告,公示时间为四周。

          鉴定结论公示

          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

          市卫生健康委将通知书逐级发放区市、申请人。

          生育证审批

          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者,持鉴定结论通知书,到区市卫生健康行政办理生育证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