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
答:2014年12月15日我市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8年。为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需对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推动我市清洁能源供热持续健康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出台《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的制订目的
答:随着国家、省、市清洁能源供热新的形势变化,我市现行《若干政策》的部分政策条款已不能很好适应工作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对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二是人民群众对供热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对供热保障提出新的标准。三是清洁能源供热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对《若干政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来予以解决,为持续推动我市清洁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政策措施》的制订依据
答:此次修订,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程序严谨,依据充分。主要依据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 25 号);2.《山东省供热条例》;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7号);5.《青岛市供热条例》;6.《青岛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等。
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五大部分15条。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部分,围绕政策应用范围、总体推进方向、投资运营主体等方面拟定4项条款。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部分,围绕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引导等方面拟定3项条款。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资金支持部分,围绕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资金来源、申请及下达拨付流程等方面拟定3项条款。优化清洁能源供热运行管理部分,围绕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监管、运行补贴发放条件及发放依据和流程等方面拟定3项条款。附则部分,主要对本政策涉及的补助、补贴资金来源以及实施期限进行界定,共2项条款。市内三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五、主要的创新做法
(一)明确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路径
为增强导向性,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保障有序性,要求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为强化实效性,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规划建设层面予以支持,对其使用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
(二)加强清洁能源供热资金支持
为保障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明确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其中,属投资补助的,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对免缴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为保障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健康发展,明确对政策性亏损的居民项目发放运行补贴,在原《若干政策》运行补贴发放范围基础上,将改建、扩建项目纳入运行补贴范围。新建项目发放运行补贴,不再受建成时间限制。
(三)优化清洁能源供热运行管理
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强化监管考核,明确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运行前应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其运行补贴的发放标准,在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供热成本、供热价格、计价面积基础上,将综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就其退出作出安排,明确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应急托管,按规定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新的特许经营供热企业。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强化政策统筹。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有效落地。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力度,把政策精神精准的推送给供热企业。
三是确保政策兑现。严把市场准入关、考核监管关、资金申请关,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
七、政策咨询联系人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燃气供热管理处
联系电话:5191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