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十五”期间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十五”期间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开展以名牌战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振兴活动,提高全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指导质量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质量兴市活动的主要目标
全面提高我市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迈上一个新台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
———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初步形成10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20个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全市重点骨干企业要通过质量体系和环境体系认证,企业的整体素质基本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产品质量:全市主要工业产品有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主要工业产品定期监督检查合格率达95%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2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名牌产品。
———工程质量: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优良品率达到40%以上。形成20个左右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名牌工程。
———服务质量:铁路、交通、民航、港口、邮政、电信、商业、旅游、医疗卫生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传统和新兴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形成10个左右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名牌。
二、加强管理与政策引导,营造质量兴市活动的大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并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增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为“质量兴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加快质量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和全民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三)开展以名牌战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振兴活动。建立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质量规划和重大工作目标,协调各相关部门间工作,依据《产品质量法》建立质量奖励制度,探索制定争创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服务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综合管理、名牌推进、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质量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振兴奋斗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在争创名牌工作中的推动和服务作用。研究制定争创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服务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办法。
三、加强基础工作,促进质量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健全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要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消灭无标准生产纳入我市经济工作考核目标。要加大对大型采购活动的标准化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其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先进标准,否则,项目不予审批,设备不得引进。(二)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按照《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GBT19022)标准,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要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加强计量检测工作。要加大对计量技术机构检测设备的投入,不断提高计量标准的国际等效性,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技术保证。(三)积极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继续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等活动。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大力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GBT19000)和《环境管理体系》(GBT14000)等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将全市贯彻GBT19000和GBT14000系列标准计划,纳入全市经济工作考核目标。(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要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紧密结合起来。要把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作为技术改造的主要目标。对新的技改项目,要将提高质量水平作为立项和验收的主要依据。要在技术改造中加大质量投入,改造落后装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遵循市场规则,加强质量监管
(一)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要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目录公告制并通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依据国际惯例,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新闻媒体刊发带有质量评价性质的宣传广告,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统一资格审核,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其活动,确保其公正性。
五、加强质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一)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重点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重要的原材料、高档耐用消费品、基础元器件及农用生产资料,药品、保健品、锅炉压力容器、计量器具、纤维等产品,以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等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要定期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不合格企业和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撤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或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应抽查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论处。(二)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针对我市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产品和市场,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努力发挥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为制假售假提供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有意采购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一经查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各类市场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打假检查,不得设置障碍和阻挠产品质量执法人员打假和监督检查。(三)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支持名优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制假售假、提供打假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质量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根据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和人员的变化情况,调整青岛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质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协调。(二)各级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并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质量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对质量工作领导和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三)质量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质量工作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