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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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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编号 青政发〔2002〕129 号
      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保证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下同)的供应,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以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工作分工
          (一)市经委为市级医药储备的管理部门。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
          2.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
          3.会同市卫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年度储备医药品种,制定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4.负责储备资金的协调落实,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5.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医药储备承储单位;
          6.负责建立市级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医药储备承储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医药储备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医药储备费用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三)市药监局负责医药储备质量的监督检查。(四)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
          三、储备医药的管理
          储备医药实行品种和类别控制,对总量平衡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医药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医药的有效期适时进行轮换,储备医药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药品过期失效而发生的损失,由医药储备承储单位自行负责;因管理混乱造成储备医药不合理损失的,由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
          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对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储备医药的安全及有效使用。
          四、储备医药的动用
          市级医药储备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医药储备。
          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提出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的申请予以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医药储备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可以先批准动用,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动用后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医药储备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医药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地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市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储备医药调出后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应急动用医药储备,由申请调入的地方政府负责及时偿还货款。调出的储备医药,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实际入库价结算。
          五、储备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由承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市级医药储备发生的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保管费、药品损耗等)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中,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金额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运杂费、保管费、药品损耗等按有关规定,参考市场价格核定。
          承储单位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提报医药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局按季预拨储备费用,年终清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储备医药损失,由市审计局审计,经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损失费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