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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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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编号 青政发〔2008〕2号
      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公平、合理、稳定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工资适度增长。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努力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切实把握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企业工资分配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机制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调控体系和劳动关系双方共决、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二、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引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市政府每年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各类企业应在市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和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四)建立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挂钩制度。市政府每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发布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工资增长低于最低增长比例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08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2%。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额及调整幅度的,职工工资可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五)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建立覆盖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体系。企业要参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企业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工资低位数,低于工资低位数的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六)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困难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要严格落实申报备案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改进企业工资决定方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共决机制
          (七)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将不再审核、审批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在全市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每年,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约方无正当理由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承诺。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代表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员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的职工,下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增加农民工代表数量。
          (九)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协商内容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同时,要明确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十)切实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劳动关系双方应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凡企业不履行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指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十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要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特点,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的职工倾斜,一线岗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三)健全完善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的劳动标准管理原则,根据国家、省劳动标准管理政策规定,落实好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贴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应以本企业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确定。企业核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四)严格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同等工资,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员工工资水平。
          五、规范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十五)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其他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可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但须经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十六)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已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仍按《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青政发〔2005〕51号)规定实施。国资监管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工资或收入核定意见抄送同级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并监督企业将其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工资或收入,国资监管部门要单独审批,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不得因此挤占、影响职工工资。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应包含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或收入。
          (十七)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稽查机制。国资监管部门要完善现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稽查制度,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工资政策,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及工资增长情况,客观公正地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制定的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国有企业经同级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直接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企业,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企业按照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相关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十九)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对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定期将拖欠职工工资信息如实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以便在信贷支持等方面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
          (二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达不到经济效益与工资增长最低比例且没有履行民主程序的企业,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要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欠薪保障机制,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工资分配政策的培训和宣传,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抓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考核、监管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企业遵守工资分配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列支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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