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机制的意见
年度期数
第十四期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六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发〔2002〕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功能,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国资委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资委决策事项
(一)审议本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营运方面的有关规章和政策;(二)审议本市国有(集体)资产重大结构调整方案和中长期规划;(三)审查市级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重组、改革方案;(四)对市级资产营运机构实施授权经营,审查市级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五)确定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决定市级资产营运机构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意见;(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向市级资产营运机构派出国有资产专职监督人员,对监督报告中提报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监督人员考核事项;(七)协调解决部门难以解决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及涉及本市的重大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和划转事项;(八)审议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安排意见和年度工作总结;(九)听取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决算草案以及本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重大的收支项目和政策的汇报;(十)研究决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国资委工作运行的主要方式
为保障市国资委工作运行机制灵活、高效,建立市国资委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及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一)市国资委全体会议制度。市国资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市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市国资委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审议、决定每年度需由市国资委决定的重大问题,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等方面的战略性、规划性问题。(二)市国资委专题会议制度。市国资委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审议、决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等方面重大的专项工作或临时性、突发性重大问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国资委主任主持召开或由市国资委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市国资委委员参加。(三)市国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制度1.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作为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市国资委决定的督查督办事项。2.督查督办事项包括市国资委全体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和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批示。3.督查督办的工作程序:(1)市国资办根据市国资委全体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和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有关批示精神,明确具体责任分工或办理要求,报经市国资委领导批准后,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承办单位。(2)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3)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将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整理汇总,送市国资办,由市国资办向市国资委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成员单位反馈督查督办情况。4.市国资委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市国资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市国资委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及时进行情况反馈。
附件: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附件: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功能,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三条 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一)审议本市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营运方面的规章制度与重大政策;(二)审议本市国有(集体)资产重大结构调整方案和中长期规划;(三)审议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和重组、改革方案;(四)委托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受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和营运;(五)决定对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保值增值考核奖惩的意见;(六)审议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七)听取本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的汇报;(八)研究决定本市国有资产和营运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专题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一)审议本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政策;(二)审议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三)审议本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四)审议本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五)审议本市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营运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审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六)听取本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政策、重大收支项目及收益计划执行中重大调整事项的汇报;(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向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派出国有资产专职监督人员,对监督报告中提报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监督人员考核等次;(八)协调解决部门难以解决的市级重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九)研究、处理本市国有资产处置和划转重大事项;(十)审议需提报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具体方案;(十一)研究决定本市国有资产和营运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市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市国资委主任可视情况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市国资委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全体会议应由市国资委成员出席。
市国资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向市国资委主任请假,并就会议议题和需要审议的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同时委托本单位其他分管领导列席会议。
市国资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可列席全体会议,人选由市国资办确定。
第七条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市国资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市国资委有关成员出席。市国资办有关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市国资办承办市国资委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第九条 拟提交市国资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于市国资委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汇总后,连同拟定的会议议程,报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批准。
第十条 拟提交市国资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及起草说明,起草部门应于市国资委会议召开5日前送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将会议议题及起草说明、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前分送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会议审议议题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到会作起草说明。
拟提交市国资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市国资办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并报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专题会议由市国资办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报会议召集人批准。
经批准后,市国资委决议、会议纪要分送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有关资料作为档案由市国资办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