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科研教育用地内进行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十九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一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办字〔2002〕3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确保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科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和国家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在科研、教育用地内进行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确定的科研、教育用地的性质不得随意变更,科研、教育用地内的各类建筑性质与规模须与科研教育用地的性质一致。确需变更用地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或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不得以建设科研、教育设施的名义,进行各类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的建设;不得在现有的科研、教育用地内,集资建设教职工宿舍或以专家公寓等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计划、土地等部门对专家公寓的建设要严格把关。对确需配套的少量专家公寓,须经论证,按程序审批,并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
三、外地高校及科研机构来青办学、设立科研机构的,必须先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项目建议书,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到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我市现有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原址进行改、扩建的,要符合本通知要求,易地新建的,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五、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已进入基本建设程序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办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擅自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