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二十一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三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发〔2002〕1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2〕3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港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将青岛港务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出,组建新的青岛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在新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前,暂由市经委代行其职能。
二、以青岛港务局现有的企业及资产,组建青岛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后,不再使用青岛港务局这一名称。
三、现有港口公安、理货、引航等部门和企业的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港口行政职能的交接工作,在市港口下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主持下进行,于2002年11月底前交接完毕。
五、青岛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工作,由市港口下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于2002年年底完成,2003年1月挂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