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二期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五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发〔2004〕4号
贯彻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范围
在青发〔2003〕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基础上,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4045”失业人员以及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统一按公益性岗位的标准计算。
(二)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4045”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三、有关政策措施
(一)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排查梳理,集中精力逐项逐条落实到位,确保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将落实就业政策情况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市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作,根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所提出的经营项目,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贷款,建立完善有效的小额贷款担保运行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再就业优惠证》。
(二)强化创业服务,营造良好创业环境。要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有关开办手续,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实现并联审批,搞好网上衔接,加强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充分考虑促进就业问题,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环境,为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区旧厂房改造中,要建设一批专门营业场所,在一定期限内无偿提供,或参照廉租房的形式低价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努力改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环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