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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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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八十一期
      3. 成文日期 2004-12-07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4〕83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4〕12号),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发〔2004〕12号),组建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市政公用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和环境卫生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职能。2.原市园林环卫办公室承担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联合审批工作划归市建设委员会。2.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能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2.负责组织实施海水、再生水等替代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市政公用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市政(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城市供水、节水、再生水利用、燃气、供热、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管辖行业)发展目标及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管辖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管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初步审查工作;组织管辖行业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委托设计及建设等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经营和城市排水许可;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管辖行业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核三级以上市政工程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负责管辖行业科技规划和科研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开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管辖行业权限内工程的技术规定、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管辖行业统计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六)研究提出市政、公用建设、环卫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协调市政建设中综合管线计划;负责管辖行业法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征收;参与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七)负责管辖行业基础设施的管理。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灾害、质量和安全事故;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参与城市防洪抢险工作。(八)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海水、再生水等替代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九)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垃圾、粪便和特定污染物的无害化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测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十)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监督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十一)对区(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市政公用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安排重要会议、活动,起草、审核重要文稿;承担局政务网站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局重点工作目标并对重点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负责信息、调研、督查、机关文电、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以及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发展处
          负责指导、编制管辖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平衡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有关行业年度服务供应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及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汇总审核下达年度市政养护维修计划;负责协调市政建设中的综合管线计划;审查为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并协调其建设工作;负责管辖行业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组织管辖行业参加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立项、委托设计及建设招投标;编制建设项目预决算。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审核和报批;负责对管辖行业在政策法规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制订管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政策调研和局交办文件的草拟;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总监管理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政策意见;审核局属企事业单位资金、经费预算及拨款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管理;管理局派财务总监;定期汇总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负责系统内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业务培训。
          (五)安全服务督查处
          负责指导局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拟订、落实、考核;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措施的实施;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负责局系统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发生影响全市较大范围正常供水、供气、供热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局系统防洪抢险工作;参与城市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参与制定所属单位社会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负责所属单位社会责任赔偿制度的落实及服务质量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承办有关对外服务相关事项的查处、督办、意见反馈、用户回访。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挂外经处牌子)
          负责局管国有资产的资本运作并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拟订企业法人任期经济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组织考核;管理局派监事会主席;对向局属企业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参与考核;负责组织、指导管辖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务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执行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劳资统计。
          (七)科技开发处
          组织制定管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开发工作;负责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管辖行业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质量技术标准、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环保、节能、计量及标准化工作。
          (八)市容环卫处
          指导各区市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垃圾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环卫设施的管理和垃圾、粪便及特定污染物的消纳处置及监测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对公共环卫设施的拆迁与迁移和一、二类公共厕所有偿使用的核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环卫协会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公务员队伍建设及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与人员政审有关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稳定、统战、侨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
          (十)宣传教育处
          负责制定局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理论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局系统创文明行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研究等工作。
          (十一)信访工作处
          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协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协调处理上级信访督办件的督查落实;承担局公开电话任务,负责网上电子邮箱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事项。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资工作;负责为适龄干部办理退休手续;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审计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制定局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办法,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检查;负责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负责对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定期汇总、编报本系统内部审计情况报表;组织系统内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行政编制8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13名。其中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13名(含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审计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均为正处级。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