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关于加强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
防御能力建设的意见
青岛市气象局
为完善气象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防御能力,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蓝色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部门协作,坚持科技创新,强化基础建设,推进重点工程,全面提升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海洋气象服务水平,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紧密围绕蓝色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建立完善海洋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制,构建高效的海洋气象服务平台,提高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服务水平;加强海洋气象设施建设和技术合作,实现涉海基础信息共享,提升蓝色经济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加快推进海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建立“直通式”预警发布网络。
三、完善海洋气象服务工作机制
(一)建立海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蓝色经济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由气象、海事、海洋与渔业、港航、安监等部门和沿海区、市政府共同组成的海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通过上下联动、分级处置,形成畅通高效的市、区(市)、街道(镇)三级海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气象部门与各涉海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针对浒苔处置、海上溢油、船舶事故、海上搜救等海上应急事件,完善各类海上应急事件气象服务预案;沿海区、市政府要组织开展涉海活动海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在涉海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海洋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气象协管员队伍,建设海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绿色通道”。
(二)完善海洋气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深化气象、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涉海部门的合作,提升气象服务蓝色经济能力。由市气象局牵头,进一步完善覆盖应急指挥、海上管理、渔业捕捞、港口作业、海洋装备、海洋能源、滨海旅游等涉海部门和企业的海洋气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将气象服务与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融入海洋管理、生产运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生态保护等涉海活动全过程。
(三)建立海洋气象业务联动机制。气象、海事、海洋与渔业、应急等部门要加强业务联动,建立针对海上大雾、大风等多发海洋气象灾害的定期沟通和联合会商制度,为近海作业区、港口等重点区域提供海洋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服务。气象部门应优化完善蓝色经济气象保障业务流程和规范,牵头组建涉海服务专家团队,为涉海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各涉海部门和沿海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海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能力,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建设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装置,确保信息发布、接收的无缝衔接。
四、加强蓝色经济气象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建设
(一)强化海洋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政府要根据我市蓝色经济发展布局以及灾害性天气特点,加强对港口、航线、锚地、海岛、临港工业区、渔业养殖区、滨海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的海洋气象监测站点建设。要提供有力的政策、资金支持和保障,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监测系统,逐步建立平均间隔为近海30公里、沿岸10公里的海洋气象监测网络,提高我市海洋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二)提高海洋气象灾害预警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海洋气象灾害预警业务系统,配置专门人员,加强对海上大风、大雾等海洋气象灾害事件的总结、分析和研判。要根据近海海洋功能区划和实际服务需要,重点研究创新分海区、分重点服务区的海上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方法,进一步提高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的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
(三)加强蓝色经济气象服务能力建设。气象部门要针对临海临港、海洋渔业、近海交通、滨海旅游和海洋生态等海洋产业需求,细化海洋功能分区,构建集约化程度高的专业性海洋气象服务平台,切实发挥海洋气象服务对科学生产和蓝色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的保障指导作用。各涉海部门和沿海区、市政府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重大海洋气象灾情调查、原因分析、损失评估并指导灾后生产恢复,实现海洋、气象、船舶等方面信息共享,提升海洋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蓝色经济发展安全保障以及海上应急救援保障等技术的研发推广能力。要强化面向涉海基层用户的港区、沿海镇(街道)、滨海景区等海洋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服务终端建设,完善移动客户端、多媒体显示屏和渔业电台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直通式”预警发布网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象、发展改革、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加强海洋气象保障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投入保障。建立以各级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并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确保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项目落实。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政府要将海洋气象保障和海洋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落实具体举措,优化保障机制。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市政府要积极建设推广海洋气象信息服务站,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情况阶段性评估,不断提高气象保障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