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年度期数
2013年第23-24期
总期刊数
总第288期
编号
青政办发〔2013〕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争取省教育厅等部门支持,在高职院校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方面开展省、市共管,进一步明确省、市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方面的职责。逐步扩大3年高等职业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3年中等职业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到2016年,争取“3+2”和“3+4”招生专业各达到10个。争取在青所有本科院校有部分学院或专业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合理确定5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制定和完善培养方案,提高培养质量,建立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普融通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学校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市教育局负责)
二、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建设。充分利用蓝色硅谷平台,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结合各自优势,加强港口物流、现代渔业、临海工业、滨海旅游、海洋生物、现代装备制造等专业建设,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体系,服务全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加快筹建青岛蓝色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每年重点扶持2至3个涉海专业建设,到2015年,服务蓝色经济的职业院校在校生人数增长30%,基本建成全国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基地。(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市政府与在青本科高校重点学科实施市校共建。通过“3+2”和“3+4”合作共建,加大对一批应用性强、与我市产业契合度高的学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主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从2013年起,利用3年时间建设一批本科高校重点学科、高职重点专业和中职“双高”名牌专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四、推进校企深度合作。选择5家大型企业建设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财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参加实训人数据实予以补贴。统筹协调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推动组建区域型、行业型、复合型、特色型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职业教育集团治理结构和科学决策机制,探索以产权为纽带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扶持1至2个市级职业教育集团在学生实训、教师培养、教材开发、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行业组织指导能力建设。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指导教育教学、发布行业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有关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进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结合城市产业结构和功能布局调整,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定位和特色,2014年制订职业院校空间布局、专业布局规划。支持职业院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市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省对我市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给予支持,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能力。制订青岛市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加大市本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实施市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2020年全市建成20所省级规范化学校和15所省级示范学校、优质特色学校。2014年,分类制定市属职业院校校长专业标准。(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七、统筹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课程一体化建设,从2014年起,连续3年每年启动5个中高职专业联盟建设、40门精品课程建设。在办学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引进行业企业参与,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训工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进课程衔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促进职业院校专业课程内容与资格标准、岗位能力要求相衔接。鼓励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考取行业公认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免除理论考核(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鼓励职业院校学生考取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对考取第二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给予300元的补助,对考取第三个及更多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给予500元奖励。鼓励参加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中职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考取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鼓励高职学院和技师学院学生考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行业组织参与,逐步推进职业技能证书的社会化鉴定工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九、推进青岛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围绕“全域统筹、三城联动”的空间战略格局和蓝色硅谷、红岛经济区、西海岸经济新区的产业布局,推进青岛职业教育园区建设,2013年年底落实职业教育园区选址、办学规模及用地指标等事宜,2014年开工建设。统筹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资源,建立青岛市职业院校毕业生创业园。(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交流沟通平台。2013年建立“青岛蓝领网”,适时发布全市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产业调整政策、行业发展、人才需求与供给等信息。借助“山东省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开展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试点,对技能型人才供给相对饱和的专业发布人才需求预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提升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水平。鼓励职业院校与国外职业院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政策对话、师资培训、专业建设等合作,到2015年,全市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达到200个。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中德合作示范基地建设。新增2处职业教育名师、名校长海外培训基地。引进2至3所德国优质职业院校来青办学,支持职业院校与德国开展合作办学。(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改革职业教育招生工作。2014年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平台。探索适合中等职业学校的按专业招生办法,扩大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学校和专业试点范围。鼓励开展东西部联合招生工作。积极开展初中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吸纳社会资本参与职业院校办学。进一步完善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清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促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办学。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选择1至2所公办职业院校开展多元模式投资办学改革试验。完成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任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完善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2013年12月底前分专业制定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公办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中职学生免学费、实习责任险、实习实训耗材补贴、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等项目纳入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范围。确保2013年我市直属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拨款水平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从2014年开始,市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完善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按照财政预算额度提出使用方案,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会同市教育部门确定年度经费预算项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有关政策。督促有关企业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教育或企业办职业教育实训设施建设,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60%。对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各区、市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推动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立法工作。重点加强对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适应性、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职业教育保障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研究,研究制定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框架。(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2014年出台我市关于职业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广泛宣传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实施媒体职教行计划,每年集中组织媒体记者开展“走进职校、走进教师、走进学生”活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在部分重点专业培育全市“技能大师”和“金牌工人”团队。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