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大格局为主要内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立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
(三)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公正、高效、便民”的优势,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试点内容
(一)委员会组成及功能定位
1成立政府主导、专家参与的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机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任期为3年,其中社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2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协调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
在市政府本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垂直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市公安系统按现行办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须按要求提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具体办法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运行机制
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
1集中受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垂直管理机构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上各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申请渠道或及时转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负责案件承办工作,通过书面审查、调查询问、组织听证、现场勘验、协调调解等方式审理案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终结后,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规定逐级呈报签发;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基础上,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由多名委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会议审议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规定逐级呈报签发。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试点工作方案。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政府批复。
(二)启动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调配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遴选。
自2014年6月20日起,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垂直管理机构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此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受理机关继续审理、决定。
五、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装备保障机制,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听证室等行政复议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影像设备,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
(三)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不断加强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通过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附件1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牛俊宪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陈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敦斌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 员:杨伟程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惠荣 市人大代表、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光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 响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教授
胡 泓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柴方胜 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栾少湖 市人大代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胡 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海燕 市政协委员、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学政 市人大代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志国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主任
郭 斌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蕴新 市政协委员、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勇市 政协委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海波 市政协委员、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翠英 市人大代表、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曲 哲 市政协委员、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明钢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工作者
李保源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工作者
俞旭宗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室副主任
王显忠 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工作室副主任
李 艳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中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德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思晓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姜德志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坤兴 市工商局副局长
栾 杰 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副组长
刘德义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少波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建伟 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于仲君 市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
宋俊文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江敦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统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解决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
(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
(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
(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
(六)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置接待室、调查询问室、听证室、委员合议室、档案室等复议应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七条 建立复议应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受理意见,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加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实行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自行回避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地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逐一答复。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报市政府分管案件相关业务的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基础上,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会议审议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报市政府分管案件相关业务的领导签发。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案件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发送参会委员。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定的委员主持,每次会议参加委员人数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
行政复议调查人员应当向案件审理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委员可以对案件涉及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查同意后,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青政发〔20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