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执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2014年6月27日)
年度期数
2014年第12期
总期刊数
总第300期
编号
青政字〔2014〕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6〕38号)确定的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将于2014年6月30日起陆续到期,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延续执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客运出租企业在原经营期限基础上,依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延续许可经营8年。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客运出租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的资质,依法做好许可及相关工作,加强对客运出租企业的监管,维护客运出租市场运营秩序。
三、各客运出租企业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履行责任承诺,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客运出租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