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经费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社区经费是指各区(市)政府为保障城市社区工作正常进行,城市社区事业健康发展而筹集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城市社区经费由各区(市)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按各区(市)社区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社区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应当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区经费收支范围
第七条 社区经费收入来源包括:
(一)市、区(市)和街道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的城市社区建设、设施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经费等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核拨的“费随事转”工作补助、有关奖励收入等各项经费;
(三)驻城市社区单位、结对共建单位以及个人捐赠的赞助经费收入;
(四)社区提供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
(五)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市社区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人员待遇支出;
(二)城市社区办公费及用水、用电和邮电费用等公用支出;
(三)城市社区设施建设支出、一般设备购置和修缮支出等专项支出;
(四)城市社区组织居民开展活动所需活动经费支出;
(五)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社区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各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提报的城市社区经费收支计划编制城市社区经费预算。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城市社区规模、实有人口、工作人员人数、年度城市社区建设任务等综合因素核定城市社区经费。
第十条 城市社区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四章 社区经费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为城市社区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在有关事权单位制定的城市社区建设和经费保障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设立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关区(市)。
第十三条 各区(市)要按照市级奖补资金规定的使用方向和目标要求,结合本区(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推行委托事项付费和有偿服务机制。
市、区(市)职能部门(单位)未经批准进入城市社区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进入城市社区的专业类服务事项,委托城市社区办理时,应当给予城市社区相应的经费补偿。
第十五条 市、区(市)职能部门委托城市社区代办事项,应当在该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付费标准并合理安排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城市社区办理。
第十六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的,应先向社区或者社会组织购买,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城市社区居民或者受益单位筹集。
第五章 社区经费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城市社区经费会计核算暂时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账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各城市社区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城市社区经费支出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实行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区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区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社区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城市社区经费财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