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农民工在职业培训、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人力资源支撑。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牵头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各类新兴媒体、网站和各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和法律知识,以及在农民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计划”,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在岗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得到一次创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2015-2017年,力争每年对10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其中,对7.2万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1.7万人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1.1万人开展创业培训。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7.2万人)
1.转移就业培训。以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为主,依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每年培训1.4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到30%以上。其中,对有培训需求的失地农民培训率达到1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技能储备培训。对毕业后两年内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依托技工院校,开展2-4年的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达到中、高级或预备技师水平,每年培训6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依托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农村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每年培训2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分别负责)
3.技能专项培训。
(1)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培训6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分别负责)
(2)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围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开展建筑业岗位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每年开展岗位技能培训1万人,培训高技能人才500人。(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3)实施“残疾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围绕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每年对500名残疾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到70%以上。(市残联负责)
(4)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工程”。面向现代农业从业人员、农业农村创业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公共服务从业人员,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服务知识培训,每年培训1.5万人。(市农委负责)
4.职业指导培训。将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培训作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前,均需结合不同行业特点,进行不少于8个课时的职业指导培训,切实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二)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7万人)
1.岗前技能培训。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在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或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提高农民工从业能力。每年培训1.4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转岗技能培训。以列入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范围的企业农民工为主,积极开展在岗农民工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每年培训2000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在岗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托全市“金蓝领”培训基地,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提升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每年培训10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创业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1万人)
以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为主,依托全市创业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农民工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培训1.1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城乡建设、商务、残联等部门统筹职业培训资源,编制全市农民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全市农民工培训项目。要建立全市农民工职业培训统一管理服务机制,统一制定发布培训计划,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管理培训证书,统一提供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师资、机构、基地等培训资源共享,形成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合力,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二)强化培训管理。公开遴选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培训过程管理。要强化职业技能考核,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凡应考取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考核鉴定和发放证书。
(三)落实培训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落实补贴资金,支持农民工参加培训。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资金投入等情况纳入市政府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督促调度有关情况,对行动计划进行绩效评估。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将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农民工学员、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65万人以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工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升计划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以促进劳动合同签订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业园区、社区(村)、街道(镇)、区(市)和谐劳动关系“五级联创”活动,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标准,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时向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参加)
2.完善用工备案制度。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推广使用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督促企业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参加)
3.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出台加强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每年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一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合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率提升计划
1.强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做好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收入分配共决机制。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实现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90%以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提高一线农民工、低收入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2.推进农民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应当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驻青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带头做到同工同酬。把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参加)
3.治理工资拖欠行为。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每年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参加;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
(三)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提升计划
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衔接,保障农民工多元化医疗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农民工参保。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在矿山、建筑等行业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逐步规范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外地派遣至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规范社保转移接续。在我市参保缴费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转移接续保险关系,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人不愿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实施农民工劳动维权专项行动
1.完善投诉查处机制。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案件受理、查处和反馈程序,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按期结案率达到98%以上。健全建筑领域的市、区(市)、企业、项目四级管理和维权服务网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巡视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
2.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建立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动态管理和分类监控,加强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参加)
3.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动保护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等办法,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参加)
(五)实施农民工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1.保障安全生产。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境标准建设工作厂房、车间和作业区,配备必要设施。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高危行业、中小用人单位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参加)
2.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行为。(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工主体和执法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专题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加强对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二)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建立健全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用人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的单位,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全市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建成率、联网率、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农民工创业率每年提高5%以上。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政策更加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各区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民工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平台
1.推进灵活务工市场建设。各区市要在农民工聚集或用工较多的区域建设灵活务工市场,为农民工提供招聘求职、技能培训、劳动维权等综合公共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参加)
2.推进“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为社区居民及农民工提供“家门口”式信息服务。2017年年底前,全市社区全部实现信息化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电政信息办、各区市政府参加)
3.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事项下沉街道(镇)、社区,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环节,使服务对象办理就业服务最多需要15分钟。2015年,构筑起以两公里为半径,在服务对象、服务网点之间形成城区15分钟(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参加)
(二)提升劳动力资源管理水平
1.完善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制度。2014年年底前,对全市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从2015年起,对全市所有劳动力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等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参加)
2.推进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作为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强化就业困难农民工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农民工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农村转移贫困家庭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就业困难农民工2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有创业需求且有创业能力的困难农民工3个月内扶持开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1.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建设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参加)
2.扩大农民工创业。将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2015—2017年,全市累计扶持农民工创业1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参加)
3.开展农民工“春风行动”。每年春节前后,组织开展全市农民工“春风行动”,为缺工企业和农民工搭建供需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妇联参加)
(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1.科学规划教育资源。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制定中小学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2.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政策,明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参加)
3.保障平等教育权利。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掌握农民工子女就学基本情况,防止学生辍学。保障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确保按国家规定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市教育局负责)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1.规范农民工宿舍建设。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设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参加)
2.强化农民工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户籍家庭同等的住房保障;对尚未在城镇落户但在当地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政策支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
3.多渠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面向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用工规模较大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较为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园区内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参加)
(六)加强农民工卫生计生服务
1.合理配置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根据常住人口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加强镇(街)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2.加强农民工公共卫生服务。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确保农民工与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增补叶酸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农民工在现居住地晚婚晚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与户籍人口享受同样的休假待遇和长效避孕措施奖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参加)
3.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区市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二)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各区市要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市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区市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推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