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5月5日)
年度期数
2014年第9期
总期刊数
总第297期
编号
青政发〔2014〕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政放权,优化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立项、成果评价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政策。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2.简便工商注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以外,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外,一律不得再新设前置性审批。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3.加快行政审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为项目受理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开展代办帮办服务。
4.规范市场秩序。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引导,增加投入
5.加强规划引领。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6.优化用地供给。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服务业新增载体建设。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公益性项目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7.规范政府购买。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每年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政府、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8.加大财政支持。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用于设立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担保基金、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等普惠性、公共领域,以及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支持商业模式创新等。扩大市服务业担保融资规模,每年为中小型服务业企业提供2亿元以上的担保融资。发挥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新兴服务业和成长性较好的初创期服务业企业。
9.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支持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对拟上市企业正常增加的一次性地方税收及提前缴纳税款而增加的资金成本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上市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政策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倾斜。扩大人民币跨境财富管理业务使用,支持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引导法人金融机构与全国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10.调整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贯彻落实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11.强化人才支撑。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开展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支持公办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实行灵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加强政府资金支持,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
三、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2.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争取自由贸易港区试点,在国际转运、航运金融、贸易转型、口岸监管、融资租赁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行投资便利化,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依托蓝色硅谷建设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区,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股权激励试点,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创建红岛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区,推行以租金换股权等园区资本运作投融资模式,推进公司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有关工作,试行政府扶持资金市场化运作。推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培育设立财富管理产品交易市场,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快发展,试点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争取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支持提供跨业态综合财富管理服务。
13.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市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育幼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市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电子商务、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
14.规范服务业行业协会。推进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加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组建青岛市服务业联合会。
四、培育载体,做大企业
15.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规划建设金家岭金融新区、李沧交通商务区等10大重点服务经济功能板块,构筑以港口物流为主的西海岸产业带、以金融商务为主的东海岸产业带、以科技信息为主的北海岸产业带。高标准建设万达东方影城、国际邮轮母港城等10个服务业特色集聚区,支撑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开展市级服务业示范区认定和国家、省级服务业示范区创建工作。
16.扶持服务业大企业。支持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综合计算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由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相应新增市级收入的30%,安排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以项目扶持方式专项补助各区市,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
17.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重点培育工业设计、科技研发、软件服务外包、航空运输、冷链物流、邮轮经济、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检验检测、广播影视、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新兴业态,构建新兴服务业体系。节能环保研究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18.鼓励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发展小微企业。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创业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充分利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强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
19.壮大楼宇经济。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楼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数字楼宇网络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补助,其中,对政府(含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以注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强化服务业标准。推进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与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和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对接,两年内发布住宅物业、居家养老、供热供水供气、旅游服务等112项服务业标准规范。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行业性标准规范评价,政府对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奖励。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发布服务标准化信息,培育服务业品牌。
五、规范统计、加强考核
21.完善统计监测。完善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强化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的能力。
22.加强工作考核。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分别制定区、市和市政府责任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突出服务业发展综合指标、质量指标、核算指标和重点工作考核,增加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