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6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油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输运管道因自然、人为、管理、技术或设施等因素引发的泄漏、污染、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政企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风险评估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已经投入运营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785公里,各类市政管线管网与油气管道相互交叉、油气管道被违章占压的情况十分严重,打孔盗油、第三方施工对油气管道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油气管道事故处置过程中极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部分输油管道老化严重,油气管道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1.6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至1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泄漏、停输;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1.6.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1至2人死亡,或3至9人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至50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1天或1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1.6.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3至9人死亡,或10至49人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至500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1.6.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3)造成管道设施严重破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或管委,下同)等单位分管领导,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负责人。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油气管道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督促指导相关区(市)政府和单位做好油气管道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与实施;建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报告;负责组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其他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油气管道专家队伍和油气管道事件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事件响应级别,参与或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制定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处置措施,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现场非救援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实施事件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依法控制事件有关责任人员;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油气管道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事件周边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负责对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处置措施;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提供影响油气管道安全的地域及事件发生地的地质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督促指导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储备和紧急调配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市商务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保障。
市质监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事件救援与处置所需资金的核算、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负责事件疏散人员基本生活的安排;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调拨;负责组织群众安置、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现场有关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气象服务保障。
市城乡建设委:督促指导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受损市政道路及时进行抢修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油气管道事件发生地一定范围内市政管道资料;制定遭破坏市政管道的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总工会: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工作。
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事发油气管道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件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件危害;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及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件抢险救援。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油气管道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危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队伍,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3.3预测
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政府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黄色预警:区(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区(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预警发布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区(市)政府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区(市)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3.2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区(市)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4.3.3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区(市)政府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3.4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区(市)政府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区(市)政府及其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的责任主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要向事发地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确认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及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市)政府接报后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5.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5.4接报后的处理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报警电话:119,110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电话:8591116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同时应迅速核实事件准确信息,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属地区(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管道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市)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油气管道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侦检、人员搜救、周边警戒、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Ⅳ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事发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6.2.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Ⅲ级(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区(市)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Ⅱ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重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或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现场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4.1综合协调组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和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事件发生单位和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油气管道专业抢维修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救援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件类型、介质种类和数量、危害性、波及范围,征求应急专家组意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环境监测、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在事件抢险结束后,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6.4.3交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并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园区、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事件现场,协助事件调查。
6.4.4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
6.4.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事件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
6.4.6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事件发生单位参加。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针对事件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事件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应急结束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事件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6.4.7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撰写油气管道事件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和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4.8专家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运行与维护管理、油气储运、安全消防、腐蚀与防护、勘探规划与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开展油气管道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次生灾害防范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参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调查;参与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4.9善后处置组
由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单位及事件发生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对损毁建(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监测鉴定,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事件伤亡人员治疗和抚恤;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照国家规定对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偿。
6.4.10事件调查组
由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领导、有关专家参加。负责收集现场有关事件物证;对事件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件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件调查报告;对油气管道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现场处置措施
当发生油气泄漏、爆炸、火灾时,现场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5.1.1现场侦检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城市排水系统、暗涵、高压电缆;居民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或码头;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6.5.1.2管道抢修
油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油气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油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6.5.1.3群众疏散
油气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6.5.1.4安全警戒
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加强现场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油气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灾情并对事件现场油气体进行稀释驱散。
6.5.1.5人员救护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6.5.1.6环境监测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5.1.7物件转移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6.5.2分级处置措施
6.5.2.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撤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
6.5.2.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在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上,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达到现场后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做好疏散准备,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监测。
6.5.2.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在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上,区(市)政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迅速组织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疏散,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搜寻、抢救、转运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清理、物件转移和环境监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5.2.4特别重大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在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上,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6扩大响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事件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级别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分别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现场指挥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2舆情引导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保险理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3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产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群众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4总结评估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9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9.1队伍保障
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9.2物资保障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城乡建设委、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保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油气管道企业、公安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市商务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油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9.3信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和即时信息,保障通信和信息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件报告信息。必要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通讯公司给予保障。
9.4资金保障
油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区(市)政府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与实施、应急物资储备与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处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9.5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实施救援。
9.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7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9.8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油气管道企业应制定应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进行1次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
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和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