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通过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推动部门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审批权限和裁量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保要素完整、内容真实、名称准确、格式规范。2015年8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完成编制工作;10月底前,区(市)完成编制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并加强对区(市)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编写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实行公开透明审批。实行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将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有关信息在各级网上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审批办理场所予以公开;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实行受理通知书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经审核公布的办理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推进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并将窗口集中到市、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或专业分大厅。2015年9月底前,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专业分大厅办理。改进跨部门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完善涉及企业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审批事项及建设工程类审批事项并联办理运行机制。减少审批层级,市直部门(单位)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区(市)初审或审核的,一律由市直部门(单位)直接受理。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推动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库建设,实现证照电子化应用,试行审批证、照统一制发、二维码识别和统一送达,提高审批效率。推广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效率。协调推进市重点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快速通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积极探索网上审批模式
(一)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网上梳理工作。完善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系统,推进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网上咨询、网上办理,方便群众查询、办理。2015年8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完成所有许可事项的梳理工作;10月底前,区(市)完成所有许可事项的梳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深入推进网上审批。运用信息技术打造服务型政府,探索建立网上受理和实体大厅受理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形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网上直办,稳步推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咨询、预约、申报、办理、回复,实现“外网申报、内网审查、外网反馈”。2015年11月底前,市级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四级网办深度”标准,除因涉密等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外,市级年底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深度,100%达到一二级标准,30%达到三级以上标准,10%达到四级标准;区(市)年底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深度,100%达到一级标准,50%达到二级以上标准,20%达到三级以上标准,5%达到四级标准。(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抓好网上审批试点工作。加强对市南区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指导,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审批业务专网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内部流程制度化、外部流程简单化、监控手段电子化。组织召开全市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市南区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南区政府)
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一)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除经论证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修改涉及的政府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继续取消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衔接落实国家和省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变相实施或中途截留行政审批事项。对新增、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审批事项目录。对由国家和省设定的审批事项,根据我市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取消下放意见;对我市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清理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三)调整市、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对照中央和省级设定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5年8月底前调整市、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内容。(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四)严控新设行政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设定外,我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鲁政发〔2014〕2号)、《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推动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转变管理观念,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监管工作内部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落实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编制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对保留的或取消下放后仍需加强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市、区(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分别于2015年6月、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区(市)清单向市编委办备案。(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健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六、强化制度保障
(一)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区(市)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大厅(窗口)工作的监督指导,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大厅(窗口)科学管理,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申请人评议制等制度。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稳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完善目录实施监管制度。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建立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完善调整程序和权限,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程序及时调减,对依法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调增,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变化的及时调整,确保目录的有效性、权威性。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强化目录刚性约束,对未纳入目录仍实施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三)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定监察主体、程序和方式。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四)完善法规规章修改和备案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修法工作,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七、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区市、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增强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会商联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分别于每季度初和2016年1月底前,将上季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和2015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由编制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