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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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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年度期数 2015年第21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31期
      4. 成文日期 2015-10-16
      5. 编号 青政字〔2015〕100号
      6.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5〕17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农业和农村家底,有利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的转调创,实现“互联网+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对科学制定和完善“三农”政策,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周密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积极协调配合。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农委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普查人员选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市)、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仍不能满足普查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龙华副市长

          副组长:韩守信副秘书长

              李刚市统计局局长

              毕明星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队长

              史跃林市农委副主任

              李振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鞠立果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曹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同央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义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富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贺如泓市水利局副局长

              傅道军市海洋与渔业局总工程师

              耿以龙市林业局副局长

              薄涛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文革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于春涛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茂海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副队长

              江长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会计师

              王舰艇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闫立良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闫文圣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于春涛兼任。

          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