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新起
2014年1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编制《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事项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予以公布。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严禁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对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做好工作衔接,相应调整管理程序和措施,确保按程序完成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对《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批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批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青岛政务网)
2.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事项目录(详见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