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7月25日)
        字体大小: 打印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年度期数 2016年第15、16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45期
      4. 成文日期 2016-07-25
      5. 编号 青政发〔2016〕27号
      6.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青岛市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陆域总面积11282平方千米,海域总面积12240平方千米,海岸线782.3千米,多年平均降水量691.6毫米,属滨海缺水型城市。全市共有大小河流224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32条,均属季风区雨源型河流,其他多为独立入海的山溪性小河。近30年来,青岛市水环境大致经历了污染总体加重阶段(上世纪80年代—1998年)、污染与治理相持阶段(1999—2008年)和持续改善阶段(2009年至今)。“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积极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全市水环境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重点监控河流主要污染物浓度不断降低,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质,海泊河、李村河等过城河污染明显减轻,18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黄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优良,胶州湾良好以上水域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

          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水资源严重匮乏,大部分河流常年处于断流或截流状态,水生态功能脆弱,水环境极易波动或反复;大多数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的“治用保”体系和相关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能力不足、标准不高;部分过城河道、海岸带尚未完成综合整治,垃圾、污水直排入河入海现象仍时有发生;行业性、结构性污染在部分区域仍较突出,甚至局部造成历史遗留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对部分河流、水库、地下水及海湾水质影响日益突显;胶州湾水动力减弱,入湾的污染物总量绝对值仍然较大,致使水质改善缓慢。这些问题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这一主线,坚持陆海统筹、分类整治、单元控制、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水污染问题为导向,深化改革,依法治污,对河流海域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逐步完善多元共治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状况,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统筹,协调共治。全面分析近岸海域、地表、地下水环境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陆域与海域、地表与地下的关系,系统谋划近岸海域、地表、地下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各项举措,保障投入、强化协作、陆海同治、城乡并重,持续改善全市各类水环境质量,按期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坚持分类整治,单元控制。将全市水体分为近岸海域、地表河流、城市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等五类,以这五类水体中的重点海域(海湾)、重点河流、重要饮用水源地为主要治理与保护对象。以陆促海,将全市陆域划分成若干个控制单元,找准每个控制单元水环境问题的症结所在,精准施治。根据各类水体特点采取不同措施,近岸海域以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养殖污染治理和海岸线生态修复为主;地表河流以水污染治理、水资源节约利用、水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治用保”体系建设完善为主;城市河道以截污治污、生态水补给、生态景观建设为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水资源保障、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为主;地下水以水资源补给、水生态修复为主。

          ——坚持注重实效,保障投入。将措施落实到项目上,通过实施治污减排工程、生态修复工程,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实现水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本改善。增加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投入,创新完善价格引导、生态补偿等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环境需求、环境目标定项目,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安排项目,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效率。对不同时期各类水体的治理与保护项目有所侧重,问题突出的水体,近期以工程措施为主;问题不太突出的,以长期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为主。

          ——坚持责任落实,生态安全。进一步理顺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责任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将责任落实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镇(街道)。坚持齐抓共管,加快完善近岸海域、地表、地下水环境监控网络,优化监控技术,强化源头控制,严厉打击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水环境和水生态总体安全。

          (三)目标指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实现阶段性改善,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现象。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控有所增强。黄海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胶州湾水质优良比例稳步提高。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完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渐恢复,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基本保障。

          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2.主要指标。

          到2017年,全市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8%,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Ⅲ类以上)比例达到60%、丧失使用功能(劣V类)比例控制在10%以内。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重点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质,全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黄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稳定保持在95%以上,胶州湾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0%。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达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绿线及胶州湾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控制线内的相关行业禁批或限批。将环胶州湾陆域、蓝色硅谷、董家口临港产业区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等作为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石化、化工、印染、电镀、石墨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原料药制造、农药、金属压延、造纸、焦化、氮肥等重点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公布的落后产能名录,对全市相关行业进行排查,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限批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全面排查各类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小型印染、电镀、农药、石墨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参与)

          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以向水环境排放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为重点,实施污染源治理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按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标准倒逼污染源提标改造。制定印染、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原料药制造、农药、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督促行业内的所有企业按期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清洁化改造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深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2017年年底前建设完善新河化工基地、董家口临港产业区、蓝色硅谷、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即墨女岛船舶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全市所有省级以上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排水口自动在线监控及信息公开。各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新河化工基地、丛林实业电镀工业园、宏泰表面处理电镀工业园等工业聚集区内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强化重金属污染监管与防治。加强全市36家涉重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确保排放达标,保障周边环境安全。研究实施李村河入海口、楼山河入海口底泥重金属治理示范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深入开展海泊河、李村河、张村河、楼山河、墨水河、镰湾河、风河、现河、洙河、云溪河等过城河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过城河、城市库塘中的黑臭水体,调查摸清污染来源,从源头上解决污水直排和垃圾入河问题,结合河道内及河道周边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优先消除湖岛河中游、楼山河下游等14处城市黑臭水体。建立实行黑臭水体治理责任制,动态更新黑臭水体名单,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制定完善全市排水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保障市政设施的建设及扩建用地,在中心城区过城河的中上游增建部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全市沿海重点功能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四市建成区推广“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污泥处置+人工湿地+监控平台”的城镇污水处理综合体模式,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实现各流域控制单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排水专项规划,超前谋划并实施各流域控制单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扩容工程,确保其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始终满足集中治理需求。根据受纳水体环境目标要求,实施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2017年年底以前,完成张村河水质净化厂新建工程、麦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等9个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镇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能力30万吨/日,全市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重点镇实现“一镇一厂”,镇驻地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排查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渠涵、污水泵站等各类排水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各区(市)分别制定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及时更新老旧排水管网和能力不足的管网,分批建设完善污水泵站备用系统,定期清理维护排水设施,对集贸市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及分流系统优先进行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在李村河等流域探索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逐步建设排水管网流量、水质监控系统,推进污水处理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到2020年年底,全市建设改造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渠涵3200千米,新建改建广州路、东海路、王哥庄等污水泵站3座,全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区建成区2017年年底前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以焚烧为主,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新建小涧西污泥干化焚烧、碱性热水解项目及楼山河污泥堆肥项目,改造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青岛易安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17年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部达标运行;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800吨/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随意倾倒污泥,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3.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

          积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及四市要依法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参与)2020年年底前,指导位于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完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加强对畜禽散养密集区畜牧业生产的引导,鼓励实行“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种植”相结合的生态循环发展模式。(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对全市地表河流、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及近岸海域、近海陆域的渔业养殖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建设改造桃源河等渔业水体周边及近海陆域标准化养殖池塘,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探索通过湿地等方式净化池塘退水,减少入河入海污染负荷。严格按照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近岸海域水产养殖,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海水养殖总面积控制在国家、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对重点水体的人工投饵养殖方式进行清理。2016年全部取缔胶州湾内的网箱、围网、筏式养殖,以及桃源河、北胶莱河等地表水体及周边的非法养殖。(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青岛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20)。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滩、湖滩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现状水质超标河流、湖库的河道、湖滩上,取缔除经济林之外的其他农业种植。在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的大、小沽河流域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年底前,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达到国家、省的要求。(市农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区(市)为单元,制定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垃圾收运设施。实施“万村洁净”工程,进一步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覆盖。拓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完成农村60万个旱厕的无害化改造,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水体,重点整治污水塘和臭水沟等。到2020年,新完成80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提高船舶环保设施水平。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国家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相关环保标准,加快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年底前仍不能改造达标的,限期予以淘汰。国际航线船舶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青岛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成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制造厂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完善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清理整治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青岛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港口码头水污染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强化海上水污染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进出港实施动态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管理。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规定布设围油栏。(市交通运输委、青岛海事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

          1.严格用水管理。

          控制用水总量。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执行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管理。区域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应充分论证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大力拓展水资源供给,加强调水工程建设,协调增加南水北调工程、引黄济青工程供水量,不断扩大海水淡化规模,加强城市雨水滞、渗、蓄、用、排等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将再生水、城市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鼓励直接利用海水。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4.73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1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10.1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密监控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取补平衡情况,对可能造成地下水超采的区域及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文局等参与)

          提高用水效率。实行节水目标责任管理,全面加强工业、城镇生活、农业节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牵头)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广采用串联用水、循环用水、污(废)水处理回用等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际先进定额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加强城镇生活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对全市使用期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590千米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各区(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9—20%(全市平均12%),2020年控制在8.9—15%(全市平均10%)。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逐步对现有硬化路面及河道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市各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强水资源保护。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影响水功能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从严控制。严格入河、入湖排污口管理,取缔非法排污口。在大沽河等重点流域试点生态流量(水位)综合调控,建立水库、闸坝联合调度体系,科学合理安排下泄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青岛水务集团参与)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李村河、楼山河等12处再生水厂,扩建团岛、海泊河等3处再生水厂,到2020年年底,全市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规模74.5万吨/日。城市新区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和管网,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提高区域再生水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和河道生态补水需求,在海泊河、李村河等河道的中心城区段实施生态水源工程,利用再生水补充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在四市有条件区域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城市杂用和生态补水。结合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和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火电、石化、化工、印染等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批取水许可。(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1.严守生态红线。

          划定生态红线。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陆域、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重点河流、水库、湿地、海域、海岛、自然岸线,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及各区(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加快完成东部老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制定西部石化区及四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以石化、化工、印染、制革、钢铁、医药等重污染企业为重点,严格执行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企业进行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鼓励升级改造后的企业搬迁到专业园区。(市搬迁办、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加快新河水库等南水北调配套调蓄水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客水调蓄能力,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效益。在镇、村因地制宜建设拦河闸坝、塘坝、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增加供水水源,满足镇、村生活及灌溉用水需求。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对农村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统筹分配,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三五”期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到2020年,规模化供水覆盖人口占全市农村人口的95%以上。(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全市67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规范化建设,完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依法清理大沽河、黄山水库、崮山地下水源地等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产芝水库、尹府水库、棘洪滩水库等17座水库型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范及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保障水质安全。对大沽河、白马河、洋河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良好水体,开展生态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保持水体水质良好。加强农村规模化供水水源地保护,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规模化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规模化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利局、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供水监管。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市、区(市)两级分别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安全状况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制度,市区和四市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3.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

          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控。统筹环保、地质、水文等信息,科学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增强监测能力,实行多部门分工合作与数据共享,到2020年,监测点位覆盖全市重点地下水水源区、重点环境风险区和地下水污染重点区。对大沽河等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定期进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等参与)

          加强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控。对全市石化生产存贮企业及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渗情况排查整治,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防渗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参与)改造加油站地下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市694家加油站2586个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排查全市已报废的矿井、钻井,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报废矿井、钻井的封井回填或生态修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年底前,完成47处报废取水井的封井回填。探讨开展大沽河上游、平度旧店金矿区地下水修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4.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

          稳步推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在北胶莱河、嵯阳河、大沽河等流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净化,提升流域水环境稳定达标水平。鼓励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按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指南,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农委等参与)

          开展退化湿地恢复。编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以大沽河、墨水河河口湿地修复为重点,加强湿地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退耕还湿、退池还海等,逐步恢复湿地原有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5.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

          整治恢复胶州湾生态。制定实施胶州湾生态保护规划。优化环胶州湾区域产业空间布局;严格依法落实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严禁在湾内围填海,定期监控胶州湾底部淤积情况,适时开展胶州湾底部清淤整治;加快完成胶州湾人工岸线整理,加强胶州湾沿岸陆域绿化建设,防治水土流失。采取救护和繁育措施,维护胶州湾海洋生物多样性。(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全市岸线保护与修复。落实青岛市海域和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严格限制涉海项目建设,对违规占海项目坚决要求恢复原状。准确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推进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引导海域使用项目离岸用海。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不包括海岛岸线)。(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海岸带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鳌山湾、仰口湾、沙子口湾、唐岛湾等重点海湾的综合整治,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口和雨污混排口,清理滩涂上的污染淤积,规范旅游行为,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湾内水质总体良好。继续实施海泊河、李村河、楼山河、祥茂河、镰湾河、风河等入海河流河口区域的综合整治,结合全流域截污治污和生态建设,加快改善河口海域水质。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重点入海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V类。(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

          1.坚持党政主导。

          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市)政府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将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及各流域控制单元水环境达标计划,细化分解到辖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及排污单位,明确措施及完成时限。鼓励实施河(段)长责任制,将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工,组织各区(市)开展相关工作,定期进行调度、督查、督办,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对需要市、区(市)两级共同承担的任务,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分清好责任界限,尽量将事权、财权下放到区(市),并重点做好宏观监督和跨界统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制。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发展的约束性任务,逐级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参与)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对实施效果较差的,约谈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根据需要可以协调有权限的部门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落实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对跨多个区(市)的水体综合整治,以及黑臭水体整治攻坚等重点水污染治理任务,成立阶段性工作指挥部,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扩大公众参与。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应依法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各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主动接受监督。推行水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实现对重点水体常态化、社会化巡查监督。鼓励市民通过“随手拍”“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等活动,及时举报污水直排、水体黑臭等水环境问题。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市、区(市)两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二)完善地方法规标准

          根据国家、省对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生态补偿、湿地修复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修订情况,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根据水环境水质目标需求和区域开发建设需要,适时修订完善《青岛市水功能区划》《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等地方性水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等参与)全面执行山东省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各区(市)可依据流域控制单元环境目标要求,对单元内的相关行业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理顺价格税费。

          严格执行城市阶梯水价制度。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价格体系。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原则,结合市场化需要,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2.多渠道增加投入。

          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PPP制度体系。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商务局参与)坚持建设与维护并重,持续加大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河道整治、中水截蓄导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对环境监管监控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在重点流域探索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完善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奖励、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排污强度,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鼓励政策性银行将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实行环保、银行、证券、保险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工作办等参与)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实施大沽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推行重点企业排污权有偿交易试点。(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科技支撑

          1.强化科技攻关。

          集中力量突破制约我市水污染治理的重大技术瓶颈,开展胶州湾生态修复、地下水污染防控、农业面源治理等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加强技术成果推广。

          加强供需对接和成果推广应用。紧紧围绕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完善政、产、学、研、金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青岛水务集团等参与)

          (五)强化行政监管

          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不断完善全市地表、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在重点海湾、入海河流、排污口等地布设在线监测设备和溢油雷达。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海事局等参与)

          2.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

          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增强区(市)、镇(街道)环保执法力量。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完善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加强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环保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3.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全面调查大沽河沿岸、胶州湾沿岸及重要水源地汇水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在化工园区下游科学设置地表水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加强环境监管。

          定期开展突出水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严格落实各类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重点企业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探索建立工业集聚区企业环保自律机制。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进度安排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探索船舶海上排污许可证制度。(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牵头)

          (六)弘扬环境文化

          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美丽乡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将绿色理念全方位融入社会事业。(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划分流域控制单元,实施重点工程项目

          按照全域覆盖、精细管理、责任明晰的原则,将全市陆域划分为21个流域控制单元,单元的最小责任主体为镇(街道)。每个流域控制单元的界线以单元内所有镇(街道)的边界外沿汇合确定。其中,东部沿海设团岛、麦岛、沙子口、王哥庄、鳌山湾5个流域控制单元;环胶州湾区域以海泊河、李村河、楼山河、白沙河、墨水河、祥茂河、大沽河、嵯阳河、洋河、镰湾河等10大水系分别设立流域控制单元;西部沿海设唐岛湾、风河、董家口、白马河4个流域控制单元;北胶莱河单设1个流域控制单元,崂山水库作为国控饮用水源地单设1个流域控制单元。在各流域控制单元中设置主要控制断面及辅助控制断面,建立“监测断面—控制河段—控制区域—行政区”责任主体之间的响应关系。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需求,全市计划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各类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106项。

          附件:(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