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方针,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青岛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管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二、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市政府按照本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等。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区(市)政府按照我市基本殡葬服务免除标准再给予丧葬料理补助。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探索供养机构社会化服务改革,采取公建(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各区(市)、镇(街道)要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经费,改善供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正常运转。
3.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照《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从保障灾后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灾后重建、冬春救助等方面,全面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减灾委员会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市)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青就读的大学生等特殊困难人员,通过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医疗救助。市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医疗费用支出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并公布医疗救助标准。区(市)政府应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实现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各项工作。
5.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幼儿园和大、中、小学各学段救助政策,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对经市、区(市)教育部门同意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对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6.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区(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区(市)政府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范围。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7.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8.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将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区(市)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程度、时限等因素,统筹考虑申请人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形,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具体类型和标准。
(二)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区(市)政府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鼓励、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三、健全社会救助相关机制
(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区(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整合、优化、统筹、协调各项社会救助资源,实现救助政策有机衔接,救助信息共享。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有关重大事项。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救助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二)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救助工作机制。各区(市)、镇(街道)要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群众求助。区(市)、镇(街道)要实行“一口上下”社会救助,按照统一机构受理、统一平台操作、统一热线诉求、统一制度监管的“四统一”大救助模式,搭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整体联动、立体覆盖的大救助格局,实现对困难群众及时、有效救助。
(三)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区(市)要明确核对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核对工作有人办事、有能力办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部门之间的数据协调力度,拓宽核对系统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建立比对专线、联合出台文件的形式,及时将《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明确的职能部门信息纳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数据共享预案,确保数据通信持续、稳定、畅通、安全。
(四)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各区(市)、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包村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及时了解掌握村(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四、强化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国土资源房管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牵头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需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健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齐配强经办人员。配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村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居民委员会配备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公示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宣传,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做好救助信息公开工作。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公众关注、社会参与、共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要设立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公开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