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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定期开展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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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 年度期数 2016年第3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37期
      4. 成文日期 2016-01-15
      5. 编号 青政办字〔2016〕7号
      6.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市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准确反映城镇化水平,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从2016年起建立年度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和调查方式

          调查范围覆盖全市,按总人口1%的比例抽取样本,样本量约3.2万户、9万人左右,调查对象为抽中小区内的全部现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采取由调查员使用电子设备直接入户调查和互联网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内容、频率和时点

          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抽中小区的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工作出行等情况。

          调查频率为每年进行1次,逢“0”“5”年份与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合进行。调查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调查登记时间为11月1—15日。

          三、实施保障

          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调查频率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统计部门会同宣传、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同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基本信息数据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落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的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评估数据;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经费的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调查所需人、财、物等必要的调查条件,调查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调查设备(PDA等)、交通工具等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调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市级负责本级工作经费、部分调查物资及业务培训费等,各区(市)负责本级工作经费、业务培训费、调查员补助费、必需的调查设备(PDA)维护及更换费等。各级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工作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反映客观实际。

          2.调查取得的数据,要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调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