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4号),全面完成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组织排查并依法依规取缔“小散乱污”企业。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企业,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各区(市)政府要对排查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组织规范整改到位,对应取缔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逐家企业明确取缔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网格长”,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的属地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继续推进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工作。以重污染企业搬迁为重点,依法依规实施关停工作,争取关停4家以上。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鼓励搬迁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责任单位: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局,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
(二)削减燃煤污染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6〕1166号)和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部署,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年度煤炭总量削减计划,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削减151万吨的指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4.深入开展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
(1)统筹规划建设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建设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和集中统一配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市政府)
(2)加强对民用煤炭贮存、型煤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民用煤炭监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单位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以源头控制为重点,对民用煤炭质量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山东省民用煤炭质量新标准和《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清洁办〔2017〕3号)要求。加大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使用洁净煤炭的推广力度,完成劣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5.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全面摸底排查在用燃煤锅炉,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燃煤锅炉相关规定。2017年10月底前,建成区和县城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6.加强炉窑使用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玻璃、砖瓦等行业工业炉窑采用电、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要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三)推进清洁能源与节能技术应用
7.扩大燃气利用规模。加快天然气市场发展,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村延伸,新建天然气管网180公里,新增天然气用户8万户。(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青岛能源集团,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8.大力推进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所有区(市)和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9.推进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扶持新兴环保产业发展,对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产出率。2017年年底前,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钢铁、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污强度较2013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有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0.推广绿色建筑。推进节能保暖工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完成节能保暖工程200万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
11.推动热电联产企业余热挖掘利用。推进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资源挖潜利用,重点推动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一号机高背压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四)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2.加快推进燃煤锅炉和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1)2017年6月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青岛高新区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四市完成80%以上;全市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力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能源集团,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2017年年底前,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在采暖季(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停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青岛能源集团,相关区、市政府)
1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9月底前,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相关标准。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2017年6月底前,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2017年年底前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4.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5.落实山东省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继续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将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纳入网格并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强化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企业排污台账,逐一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最后达标时限,对到期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坚决关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6.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整治。完成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2017年10月底前,按计划组织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全面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7.制定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工作方案。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确定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和减排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8.组织制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生产调控措施要具体到企业、生产线、实施方式(停产、限产等)、产能和责任人。2017年9月底前,将生产调控方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9.水泥、铸造等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水泥行业(含粉磨站),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底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0.实施钢铁企业限产。按照省钢铁行业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制定钢铁企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黄岛区政府)
(五)控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21.做好国V机动车标准实施工作。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2.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1)2017年7月1日起,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全部达到国V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2017年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3.加强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6月底前,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4.加快“绿色港口”建设。继续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扩大港口提供岸电泊位范围,研究探索船舶岸电补助政策。推进港区节能技术改造,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液化天然气工作,鼓励淘汰港区内高耗能、低效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推进港口车辆运输、堆场、装卸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组织重点港口装卸企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完善控尘设施。加强渔港管理,推动渔船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设立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研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海事局,相关区、市政府)
25.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以公交、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为重点,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更新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车优先战略,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2017年底,力争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20标台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六)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27.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建筑废弃物密闭运输监管。严格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审批,纳入监管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5%以上,且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对未有效采取防撒漏、防扬尘措施,造成撒漏扬尘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8.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制定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推广使用新能源洗扫一体保洁车辆,进一步提升道路保洁质量。市区和四市城区快速路、主次干路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机扫、洒水率以及人行道的洒水率达到40%以上,具备条件的人行道机扫率争取达到4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9.严格控制建设扬尘。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做到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篷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强对拆迁工地和已拆未建工地的扬尘管控力度。2017年年底前,城市、县城规划区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地铁办、市机场办,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0.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临时闲置地等裸露土地绿化。2017年年底前,完成裸土绿化面积120公顷。(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1.实施城市园林生态建设。完成新改建绿地面积200公顷,新栽植乔灌木100万株,新建道路绿篱6万延长米。(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2.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行为。2017年年底前,完成露天烧烤清理整顿,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3.加强露天采矿清理整顿。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有关区、市政府)
34.加强市区餐饮业油烟治理。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七)加强农业农村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35.控制农业源排放。积极开展农田化肥施用技术指导,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机械深施,提高缓控释肥的使用比例。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时清除圈舍粪便,按照“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点面积3万亩,实施缓控释施肥、秸秆反应堆、双低农药等综合防治技术措施。开展农业源氨排放控制对策研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机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有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探索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有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7.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有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38.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加快制定和实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有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八)提高大气环境管理应对能力
39.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各专业组作用,协调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来抓,抓紧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工作方案,强化组织保障,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加大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强化资金投入保障,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督导。市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调度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对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开展督查。
(三)严格实施考核。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对各区(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生态补偿考核,年底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四)加强舆论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利用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和法制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全民支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各区(市)2017年空气质量目标
2.违法“小散乱污”企业调查表(略)